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柯灯山水厂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准予取水许可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柯灯山水厂)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干流廖村段右岸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730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26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为3.0立方米每秒。
二、柯灯山水厂退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由新建的排泥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泥外运处理。
三、你公司应按照我厅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落实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各项措施。按规定在取水点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预留数据远程传输端口,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东江流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四、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有关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省东江流域管理局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协助实施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经复核修改的本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见附件)签注上述审批意见后编号为(粤)申字〔2019〕第00011号,随本文批复你公司。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