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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惠州市慕思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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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惠州市慕思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303892720T 

  住所:龙门县永汉镇麻布水库地段

  法定代表人:林干能

  职务:董事长   

  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惠州市南昆山慕思嘉华森林生态康养基地项目路桥工程(以下简称嘉华路桥工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自2018年2月开始,在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的麻布水库东侧建设嘉华路桥工程,该工程主要用于你公司的南昆山慕思嘉华森林生态康养基地出入。工程起点位于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麻布水库东侧东经113°57′18″、北纬23°40′2″的南昆山慕思嘉华森林生态康养基地出入口,沿麻布水库东侧下穿汕湛高速并跨越麻布水库,终点位于东经113°57′35″、北纬23°39′31″的省道S355南油路。截至2018年12月25日,你公司已将嘉华路桥工程建设成宽10米至12米、长1100米的路基。

  另经查明,惠州市龙门县是《广东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Ⅱ2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东江上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你公司建设嘉华路桥工程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18年6月20日,龙门县水务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龙水停字〔2018〕第1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龙门县水务局补办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具体期限为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2018年8月1日,龙门县水务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治理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水土流失治理工作。2018年12月25日,本机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发现你公司正在对工程沿线开挖后形成的高边坡采取截水、排水、拦挡、恢复植被等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但对东经113°57′35″、北纬23°39′31″附近开挖后形成的高边坡以及工程沿线堆填的松散土、石没有采取覆盖、拦挡等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开挖后形成的裸露土层及沿线堆填松散土、石等经雨水冲刷形成沟壑,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在东经 不能按期113°57′38″、北纬23°39′29″和东经113°57′35″、北纬23°39′31″的位置,各有一台有钻桩机械正在进行桥梁桩基施工;你公司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嘉华路桥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龙门县水务局《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龙水停字〔2018〕第16号)、《责令限期治理通知书》《龙门县水务局关于惠州慕思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汇报》《南昆山慕思嘉华森林生态康养基地项目路桥工程施工图设计》《南昆山慕思嘉华森林生态康养项目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鉴于本案水土流失问题对下游广州市管辖的梅州水库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属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2018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决定对本案进行管辖。

  本机关认为,惠州市龙门县是《广东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Ⅱ2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东江上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嘉华路桥工程位于龙门县区域;你公司建设嘉华路桥工程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且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该工程建设活动而造成水土流失的法定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之规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你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嘉华路桥工程,未按照龙门县水务局《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龙水停字〔2018〕第16号)的规定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且在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期间仍继续施工建设,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你公司未按照龙门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治理通知书》的规定,有效地治理该工程造成的水土流失、水质浑浊,破坏了水土资源,对下游的梅州水库也造成了不利影响。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重。

  2019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粤水听告字〔2019〕5号),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因此,本机关视为你公司已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理如下:

  一、给予你公司罚款五十万元。

  二、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嘉华路桥工程已造成的水土流失治理。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者中国工商银行的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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