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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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省桦水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9994705F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201之06之2A31

  法定代表人:林荣和,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拖欠水资源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据查,你公司于2009年始,经本机关批准利用大亚湾引水工程,在东江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下源村东江左岸河段和西枝江惠州市惠阳区新湖泵站河段取用地表水,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共取地表水14,080,819立方米。2017年10月17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依法送达《广东省水利厅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粤水征决字〔2017〕4号),决定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规定的标准0.2元/立方米,向你公司征收上述取水所产生的水资源费共计2,816,163.80元。2018年4月2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依法送达《广东水利厅缴纳水资源费催告书》(粤水强崔告字〔2018〕3号)。2018年5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水利厅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粤水征决字〔2017〕4号)。2018年7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18)粤7101行审4062号),终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粤水征决字〔2017〕4号《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你公司至今未缴纳此项水资源费。

  另查,你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取水11,775,642立方米。2017年8月10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依法送达《广东省水利厅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粤水征决字〔2017〕3号),决定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规定的标准0.2元/立方米,向你公司征收上述取水所产生的水资源费共计2,355,128.40元。2018年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广东水利厅缴纳水资源费催告书》(粤水强崔告字〔2018〕2号)。2018年3月26日,本机关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水利厅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粤水征决字〔2017〕3号)。2018年7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18)粤7101行审4061号),终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粤水征决字〔2017〕3号《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你公司至今未缴纳此项水资源费。

  综上,你公司累计拖欠水资源费共计5,171,292.2元。

  2019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广东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水听告字〔2019〕1号)。依法告知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在限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意见书》(广水投〔2019〕007号),认为“我公司长期处于供水成本高于供水价格的价格倒挂状态,以致长期严重亏损,债台高筑,根本无力缴纳水资源费”。导致公司长期严重亏损的主要原因是“自2003年至今十六年来,惠州的物价水平已翻了3—4倍,但我司仍执行2003年所确定的0.7元/立方米初始供水的价格,至今得不到调整”“水资源费上涨了八倍,由0.025元/立方米调增至0.2元/立方米,由原来仅占供水价格的3.75%,增加到了占我司供水价格的28.57%”等。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桦水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征收水资源费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调查笔录》《行政裁定书》《申辩意见书》(广水投〔2019〕007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是你公司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款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规定自2015年12月31日始,我省城乡生活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元/立方米。你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及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利用大亚湾引水工程,在惠州市惠阳区水口镇东江干流下源泵站河段和惠州市惠阳区西枝江新湖泵站河段取用地表水,应当按0.2元/立方米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经本机关依法催告,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缴的水资源费,因此,你公司具有拖欠水资源费的主观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水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公司《申辩意见》(广水投〔2019〕007号)中所述的“客观实际困难”与缴纳水资源费之间没有必然法律关系,不是减免水资源费和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因此,你公司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坚持正常供水,对保障当地生产和生活用水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综上所述,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上述应缴水资源费一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柒万壹仟贰佰玖拾贰元贰角(5,171,292.2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者中国工商银行的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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