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大良顺德港大道、李家沙水道穿越、新创路(德胜西路-顺昌路)燃气市政管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函》(顺燃气函〔2018〕499号)、《佛山市水务局关于顺德燃气市政管穿越李家沙水道建设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佛市水务函〔2018〕632号)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对该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拟建管线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起点与顺番路现状燃气管道接驳,采取定向钻方式在五沙大桥下游约300米处穿越李家沙水道,终点与顺昌路现状燃气管道接驳,将大良市区市政管与大良五沙片区市政管接通。管道穿越处河道左岸为番顺联围,右岸为顺德第一联围,规划防洪标准均为50年一遇,目前尚未达标加固。
二、工程方案
(一)拟建工程管线总长1057.7米,其中左、右岸顺堤段长543.8米,定向钻穿越段水平长度为513.9米。左、右岸顺堤段管线基本与现状堤线平行布置,管道采用一条DE315管。左岸管道长约279米,管线与现状堤防背水侧堤脚线最小水平距离为36.2米;右岸管道长约264.8米,管线与现状背水侧堤脚线最小水平距离为92.1米。
(二)穿越段管道采用一条管径φ323.9毫米的钢管。穿越入土点位于李家沙水道左岸(番顺联围)堤防背水坡侧堤脚外42.2米处,出土点位于李家沙水道右岸(顺德第一联围)堤防背水坡堤脚外92.1米处。穿越段于河道范围内最低高程为-23.0米(珠基),最小覆土厚度为15米。管道离堤顶路面最小埋深为15.2米。
(三)拟建工程运行期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313.25平方米,施工期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637.20平方米。拟建工程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三、经防洪评价和技术评审,我厅原则同意顺德燃气市政管穿越李家沙水道工程建设方案。为尽量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确保堤防及防洪安全,该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拟建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近堤施工时,应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以免影响堤防工程的结构稳定。你单位需制定施工期防洪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需对工程所在河段堤防和岸坡进行必要的维护及观测,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立即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穿越工程完成后,你单位需对入、出土点进行止水封闭,并修复周围环境;对管道周围灌注粘土水泥浆,以保证管壁与土层之间的紧密接触,截断集中渗流通道。
(三)在穿越工程上、下游一定河道堤防范围内,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管道停止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时,应对管道采取有效充填封堵措施。
(四)施工期应依法依规落实河道保护措施,避免废弃物、堆放物等对河道水质造成污染;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弃渣,以免对河道防洪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工程措施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的,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佛山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四、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佛山市水利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佛山市水利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五、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主动接受省西江流域管理局和佛山市水利局的监督检查。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会同佛山市水利局进行监督检查。
六、如有涉及堤防岸坡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完工后须请佛山市水利局进行完工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佛山市水利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西江流域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工程上、下游穿越段两岸堤防在日后实施达标加固建设,你单位需全力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九、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你单位申请的顺德燃气市政管穿越李家沙水道工程自我厅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十、其他同意《佛山市水务局关于顺德燃气市政管穿越李家沙水道建设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佛市水务函〔2018〕632号)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2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