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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级组织实施水利项目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省级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规计处 发布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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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直管)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项目省级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我厅制定了《省级组织实施水利项目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省级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规划计划处)。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2月6日

  附件1


  省级组织实施水利项目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组织实施水利项目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组织实施水利项目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的资金,具体包括省本级组织实施的水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和省级保留资金审批权限由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省级单位组织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省水利厅及直属(直管)单位实施的水利项目,以及省级保留资金审批权限由市县组织实施的水利项目等。

  第五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项目制等方式。

  第六条  省水利厅及直属(直管)单位实施的水利项目专项资金按程序编入预算后,纳入部门预算下达和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厅规计处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直管)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预算执行及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厅规计处是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处室,负责牵头制定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确定年度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开展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入库申报和分解下达,以及年度绩效目标设定、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制订年度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计划;督促指导加快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负责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执行统计工作。

  第九条  厅相关处室是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各业务领域的主管处室,负责指导和督促其主管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遴选、入库储备和预算申报,提出年度主管资金分解安排建议、绩效目标,制订年度主管资金支出计划,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督促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组织做好项目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或考评等工作。其中,厅水资源处、省节水办负责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省级资金的管理,厅建设处负责重大水利工程和中小河流治理省级资金的管理,厅河湖长制工作处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省级资金的管理,厅水保处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省级资金的管理,厅防御处负责水利应急救灾省级资金的管理,厅科技处负责水利科技创新省级资金的管理。新增专项资金“政策任务”按程序报批后,由厅相关处室负责管理。

  第十条  负责项目实施的厅相关处室、直属(直管)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市县水利(水务)部门等是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申报;提出年度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支出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组织项目验收;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厅财务处负责汇总省水利厅年度预算(含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纳入厅部门预算的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厅规计处配合制订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厅监督处负责制订年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稽察工作;提出稽察成果运用建议。

  第十三条  厅机关党委(内部审计处)负责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审计监督工作,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分配

  第十四条  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编制和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要求,厅规计处牵头组织开展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培训和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水利规划目标任务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厅业务主管处室研究提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政策任务”(即一级项目,如重大水利工程)送厅规计处汇总。厅规计处审核汇总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原则上,当年度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政策任务”不超过10个。

  第十六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厅业务主管处室应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拟列入下一年度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在6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和项目入库排序,并负责在“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完成项目入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厅规计处负责省级水利基础性工作经费项目入库,厅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主管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厅直属(直管)单位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入库。

  第十七条  除续安排项目外,拟申报入库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分别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财政投资评审程序或其他省级审批程序,并取得批复(审核)文件后入库;需通过竞争性遴选确定入库的项目,应按要求履行竞争性遴选程序后方能入库。

  第十八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除水利应急救灾资金和据实清算资金等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外,其他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

  厅业务主管处室在拟定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时,应明确项目筛选原则、资金分配标准、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等情况,且政策前后应保持连续一致。按项目制分配的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分配,确保资金当年能全部形成支出,通过竞争性遴选分配的资金,应根据专家核定金额及项目实施年度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属续安排的项目须与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

  第十九条  在厅业务主管处室报送的资金分解安排建议计划基础上,厅规计处汇总编制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预算“一上”方案和资金目录清单,经征求厅业务主管处室、直属(直管)单位意见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签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厅规计处会同各业务主管处室要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积极争取支持。

  第二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厅规计处组织编制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分解安排建议“二上”方案,经征求厅业务主管处室、直属(直管)单位意见后,签报厅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并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编制阶段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需二次分配的资金,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提出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其中,涉及两类及以上资金分解的,由厅规计处汇总按程序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党组会议审议;只涉及单项资金分解的,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按程序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党组会议审议。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将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并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及绩效目标应按规定办理呈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厅业务主管处室应加快主管资金分解下达工作,原则上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的30日之前提出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下达到非省直管县(市、区)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对接,确保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告知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后,厅规计处会同业务主管处室研究制订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计划;厅财务处汇总省水利厅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按程序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厅业务主管处室、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调剂。除水利应急救灾资金外,确需调剂的,按照《关于规范省级财政预算调剂管理及办理程序的通知》(粤财预〔2019〕120号)办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负总责。严格落实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按照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按批复概算或预算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项目年底前要完成投资90%以上,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江河主要支流及独流入海治理项目年底前完成投资均达到80%以上,其他面上项目年底前完成投资达到80%以上;纳入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项目,年底前完成投资达到80%以上、次年6月前完成投资达到100%。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落实预算支出执行定期分析机制,确保不低于计划进度。按照《广东省省直部门财政预算安排“四挂钩”办法》及补充规定,省级水利专项资金6月底前年度预算支出进度要达到40%以上,如某项资金因项目入库(二级项目实际入库率和使用率)、执行进度(资金下达时限和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意见等未达到要求而被省财政扣减预算额度的,则相应扣减该项目(地区)下一年度预算额度。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厅规计处将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纳入年度全口径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督促加快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支出工作。厅业务主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进行“双监控”,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情况列入每月厅务会议固定研究议题。厅规计处、财务处分别通报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情况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资金支出情况。厅业务主管处室采取通报、提醒、调度会商、约谈、一线督导和稽察等措施,推进主管资金按计划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厅业务主管处室在制订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时,应同步制订年度绩效目标,报批后作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的依据。厅财务处按照《广东省水利厅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组织开展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年度稽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制订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应加强指导,督促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年度目录清单、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上述相关信息审批生效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信息公开责任分工详见附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水利厅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厅省级水利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或省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县水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表: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责任分工表


  附表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责任分工表

序号

公开事项

责任分工

1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年度目录清单

厅规计处牵头负责

2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厅规计处牵头负责

3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厅规计处负责开展年度省级水利专项资金计划建议编制工作通知的信息公开,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市县水利部门或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通知(申报指南)的信息公开。

4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规计处牵头负责

5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依据省财政厅“数字财政”系统通报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情况,厅规计处负责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列入部门预算的省本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随各单位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6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厅财务处牵头负责


  附件2

  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省级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省级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省级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涉农资金)是指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后,省财政按照“大专项+考核清单+绩效目标”模式,将省级涉农资金整体下达至市县,并由市县自主进行分配用于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水利厅、市县水利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级涉农资金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的入库与部门审查、资金执行与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省级涉农资金涉及水利的重点工作、考核事项;指导市县储备和申报涉农水利项目,对市县整体上报的省级涉农水利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市县推进项目实施;定期评估省级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跟踪了解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厅规计处负责牵头研究提出年度省级涉农资金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储备工作意见;提出一级项目清单、项目入库指引、绩效目标、考核任务和大事要事清单;组织开展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入库培训工作;组织厅相关业务处室开展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部门审查,提出部门审查报告报省涉农办;将市县报备的市县统筹实施的水利项目和资金按项目类型分解落实到厅相关处室,并同步纳入年度全口径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定期评估省级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厅相关处室负责研究提出本处室年度省级涉农资金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储备工作意见,以及一级项目清单、项目入库指引、绩效目标、考核任务和大事要事清单建议;配合开展项目入库培训和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部门审查;指导和督促市县推进省级涉农资金水利项目建设;监督所负责管理的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配合做好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省级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

  各流域管理局配合做好本流域相关地级市省级涉农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县水利部门承担本级使用省级涉农资金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的储备、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水利考核事项任务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水利项目管理,做好水利项目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公开、考评验收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省级涉农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项目入库和部门审查

  第八条  每年年初,厅相关处室按照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水利发展方向,梳理提出下一年度水利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和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储备重点等,并将年度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报送厅规计处。厅规计处在汇总厅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下一年度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储备工作意见印发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作为指导市县储备水利项目的依据。

  第九条  市县水利部门根据省水利厅印发的年度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储备工作意见,按照上一年度本地区省级涉农资金安排额度两倍以上的规模,提前一年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厅相关处室加强指导,督促市县水利部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厅相关处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下达我省的任务目标,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部署,研究年度省级涉农资金支持范围,提出一级项目清单、项目入库指引、绩效目标、考核任务和大事要事清单建议,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厅规计处。厅规计处汇总审核厅相关处室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涉农办。

  第十一条  厅规计处结合省涉农办年度培训工作安排,牵头开展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入库培训工作,指导市县水利部门按照“成熟、必需、聚焦”原则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要求组织项目入库,优先保障国家考核工作和省里大事要事,组织具备实施条件的成熟项目入库储备,确保预算一经批复即可落地实施。厅相关处室可结合业务需要,进一步组织本处室业务范围内项目的入库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完成年度省级涉农资金储备项目遴选和整体上报工作后,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市县项目联合审查规程(试行)》和省涉农办的要求,厅规计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开展省级涉农资金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部门审查工作。

  厅相关处室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针对各类水利一级项目的性质和实施特点,制定审查规则,将审查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切实把好政策关、质量关,严格审查市县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成熟度,并研究提出指导市县进一步做好涉农项目储备的意见。

  厅规计处汇总形成省水利厅部门审查报告,经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后提交省涉农办。

  第十三条  市县水利部门根据省水利厅部门审查报告,加快完善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省涉农办或本级涉农办的要求及时将相关项目补充入库。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年中新增政策任务需统筹省级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要优先补充入库。


  第四章  省级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涉农资金整体下达市县后,市县水利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年度省级涉农资金保障水利考核事项和大事要事资金需求,并按要求完成明细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报备工作。对市县分配用于水利建设的省级涉农资金,地级以上市水利部门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明确安排后15日内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五条  对安排用于水利建设的省级涉农资金,市县水利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实施。省级涉农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按向省报备的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如确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实施项目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调整和预算调剂,全力争取调剂的资金仍用于水利建设。对于安排用于配套中央下达约束性任务和水利应急救灾的年度涉农资金,在年度任务未完成前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十八条  水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或终止报批手续。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补助资金的,由项目法人及时提出申请,由水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验收或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或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水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或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省级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省级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厅规计处将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省级涉农资金纳入年度全口径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督促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工作。厅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督促项目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涉农资金投资计划执行工作列入每月厅务会议固定议题。厅规计处每月通报省级涉农资金安排水利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厅相关处室采取通报、提醒、调度会商、约谈、一线督导和稽察等措施,推进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厅组织对省级涉农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省级涉农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厅规计处牵头组织开展省级涉农资金全面核查,会同厅相关处室、各流域管理局制订年度省级涉农资金重点抽查工作计划,厅相关处室、各流域管理局按计划组织开展省级涉农资金重点抽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水利部门要加强省级涉农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省级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流程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县水利部门要建立省级涉农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报单位在涉农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诫,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省级涉农资金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级涉农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省级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市县水利部门应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将省级涉农资金执行和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县统筹实施水利项目省级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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