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惠州、东莞、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省水文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第二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9日
广东省第二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力实施“851”广东水利高质量发展蓝图,加强我省鉴江、沙河、石马河、淡水河、茅洲河、枫江、潼湖水资源调度管理,规范用水秩序,确保水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0〕6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5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功能。
(二)合理确定保障目标。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特点,按照河湖生态保护目标,统筹“三生”用水,因地制宜,从整体到局部,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三)分类分步推进。充分考虑河湖功能类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流量管控现状,分类施策,压实主体责任,循序渐进推动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二、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我省第二批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具体如下:
注:化州、白堪角水闸闸下、旗岭水闸闸下、三和、洋涌河水闸闸下、林兜等断面控制指标为生态流量,按日均流量进行评价;潼湖平塘断面控制指标为生态水位,按日均水位进行评价。
三、调度要求
(一)流域水量调度以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流域水量分配、水利工程调蓄能力、下游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取用水总量控制和防汛抗旱需要,按照流域年度(或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进行调度管理。
(二)建立预警机制。根据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要求,制定相应预警预案,明确水利工程调度、限制河道外取用水和应急生态补水等应对措施。根据生态流量监测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预案实施动态管理。
(三)当流域内发生严重洪涝、干旱、水污染或船舶堵塞等突发事件时,水量应急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执行。
四、责任分工
(一)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管辖范围内落实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责任主体,要把保障生态流量目标作为硬约束,加强本行政区范围内重要支流的生态流量保障,严格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控河湖水资源开发强度,加大过度开发河湖退水还河还湖力度。相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辖范围内生态流量保障的具体措施落实,要加强管辖范围内水文站点建设,完善水文站点布局,加强流域统一调度,指导水工程管理单位将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纳入工程调度规程,优化工程调度方式和运行管理,加强控制性工程水量调度管理,监督落实拦河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加强河道外取用退水管控,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协同省相关流域管理局开展本辖区内生态流量保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保障河湖水质,满足断面所在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
(二)省水利厅负责制定跨地市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结合具体情况,按照“一河一策”,制定各条(个)河湖的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组织省各流域管理局落实跨市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市开展生态流量保障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河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生态流量保障控制断面所在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加强对各地河湖水环境治理的监督、指导。
(三)省各流域管理局为监管责任主体。省各流域管理局制订河湖的年度(或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报省水利厅批复后,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其同级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受省水利厅委托,省各流域管理局开展生态流量保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预警预报和水量调度。省水文局组织开展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的水情预报、预警发布。省各流域管理局会同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湖的年度(或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加强河道外取用水管控。各地要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强化河道外的取用水需求管理。
(三)严格监督考核。加快控制断面水文站建设,完善水资源监控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四)开展总结评估。省各流域管理局会同各地对控制断面的保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生态流量保障工作取得的成效、可以推广的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难以克服的短板,与下一年度(或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的编制工作进行衔接。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