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做好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和交接工作,公告如下:
一、 调整范围和承接部门。
(一)将原由我厅实施的“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不包括水利部下放后由我厅承接的事项)下放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下放交接日前我厅已经受理的项目,由我厅继续办理;交接日及以后申请的,由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和审批。
二、交接时间。交接日定为2018年2月1日。
三、监管责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事项下放实施后,相应的监督管理职权也一并下放。请各地认真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验收报备核查等职责,履行相关法律职责。
四、其他要求。此次调整内容为实施机关,不涉及审批程序的改变。请各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我厅备案。
广东省水利厅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