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电长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发广东粤电长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取水量调整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函》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清远市英德市大站镇滃江长湖水库库区采用蓄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长湖水电站(42MW+40MW)水力发电用水。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286073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2892.84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334.82立方米每秒)。
二、取水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十年,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报告。
三、你公司应落实库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电站发电取水应服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北江流域管理局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保障库区下游河道生态用水需求,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北江流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四、你公司发电取水量调整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五、省北江流域管理局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协助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项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
广东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