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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情况(2023年度)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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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水利厅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任务推进情况汇总表

  (截至2023年底)

序号

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

整改措施

目前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完成进度

备注

1

十三、截至2021年8月,全省仍有276万农村人口未实现集中供水,河源、清远、茂名仅完成农村集中供水任务的16.8%、32.5%、34.5%,且全省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仍有7%水质不达标。

2022年年底前

已扎实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成立了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攻坚行动督导办法》,由各位厅领导带队,组成8个督导组进行分片包干督导。同时,严格按照省领导“确保工程质量与运行质量,数量服从质量”指示精神,制定《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指南(试行)》《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要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强化建后管理要求,确保攻坚行动按期高质完成。根据地方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底全省攻坚范围的13个地级市65个县(市、区)525万人基本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农村人口集中供水率达到99%以上,水质合格率达到90.48%。

已完成整改,并组织开展验收销号工作。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更新

2

十五、有的地方和部门担当不足,在推动难点问题解决上“拖懒散”思想严重,往往被上级反复督办后才推动工作,总是“慢半拍”。中山市2018年提出全力推进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确保2020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黑臭水体和各镇区劣Ⅴ类水体。但城区(中心组团)计划2020年年底完成整治的158条河涌中,142条截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完成,其中8条还没有进场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小隐涌流域综合整治工程早在2018年8月就已立项,截至督察进驻时仅完成勘察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

2023年年底前

与第二十三项合并

3

十六、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处理生态环境管理新问题上责任意识不强,统筹不力,魄力不足。近年来,珠三角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行为日益猖獗,污染河道水质,改变河床形态,威胁行洪和航道安全,对水生生物栖息繁衍带来不良影响。省直有关部门对此重视不够,主动作为不足,既没有充分行使各部门现有职能严厉打击,也没有研究如何加强规范引导。有关地市和部门虽然多次开展联合执法,但执法效果欠佳,监管力度不够,甚至出现作业船只和监管部门“打游击”现象,非法洗砂洗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2023年年底前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成立我省出海水道内非法洗砂洗泥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改工作。各地市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全力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省河长办于2022年3月19日印发《广东省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非法洗砂洗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分管省领导为组长,11个省直有关部门和6个有关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与的领导小组,2023年8月15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全省整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管副省长张少康同志多次听取省河长办工作汇报,召开整改工作相关事项协调会,带队与华南督察局沟通协调,2023年2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推进整改工作。省河长办常务副主任、省水利厅厅长王立新同志召开全省水利系统会议和省河长办专题会商会,就盯办反馈问题逐个研究部署。21个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议事协调机构,为扎实推进整改工作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更新

(二)举一反三,进一步摸查全省相关情况。各地市对辖区内河道水域内泡洗海砂、山砂、建筑垃圾、淤泥各类型的占比情况进行摸查,对水上洗砂洗泥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开采、运输、泡洗、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症结,强化规范管理。对建筑市场海砂、河砂、机制砂的供需情况及市场占比,现有陆地洗砂场地分布和生产量等情况,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梳理。

一是省河长办迅速组织各地市开展摸查,摸清洗砂洗泥活动主要是洗海砂,且集中出现在广州、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6 市等珠江河口区域(河海交接的水域)的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以“非法洗海砂”为整治重点、上述6市为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组织推进整改工作。二是协调住建部门全面梳理我省建筑市场用砂情况,基本摸清海砂市场供需情况,掌握建筑用砂淡化海砂的使用量、生产量及使用量占比均逐年下降的实际。在此基础上,调度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摸查,分析认为2023年全省淡化海砂生产量与运往省内的海砂开采量基本匹配。三是全面摸清陆地洗砂场尤其是海砂淡化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对有关洗砂场用地、用水、排污等问题整治和规范。截至2023年底,各级政府共划定陆地海砂淡化场85处(涉及11个地市),其中:已建18处、在建3处、未建64处(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管理系统)。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三)发布通告,依法全面禁止在河道水域内洗砂洗泥行为。由省河长办发布通告,全面禁止在我省河道水域内泡洗海砂、山砂、建筑垃圾、淤泥的行为。

2022年2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河长办发布《关于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洗泥等污染环境活动的通告》,明确不得在我省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洗泥。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四)开展联合执法,重拳震慑违法行为。各地市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打水上非法洗砂洗泥行为,重点加强对涉嫌违法船只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相邻地市在临界水域应适当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打击。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洗砂洗泥问题当日,省河长办即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专案组,迅速组织11个省有关部门以雷霆之势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查获涉嫌违法船只12艘,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2022年9月14日,省河长办印发了《广东省洗砂监管执法机制(试行)》,建立常态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2023年,省河长办统筹组织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海事局分别牵头,在广州、东莞、珠海、中山、江门等市,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6次;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海事局以及相关地市河长办对11条涉嫌非法洗砂线索进行逐一复核排查,均未发现非法洗砂行为。各地河长办参照省的做法,牵头组织辖区内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重拳打击非法洗砂洗泥行为。整改以来,全省共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10116次,参加人数103492人次,出动船艇13958船次,出动车辆16604车次,检查船舶7701艘,检查洗砂场所5591处,查处洗砂案件164宗。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五)确定陆地海砂淡化场,实行有效监管。沿海14个地市结合实际选定若干区域设置临时的陆地海砂淡化场,解决海砂无处可洗、清洗达标与否难以监管的问题;各地市原有的陆地洗砂场,经论证和审核后,可有序恢复。待我省洗砂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其余7个地市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设置陆地洗砂场。强化对陆地海砂淡化场环境保护监管,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对排放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进行检测。强化对陆地海砂淡化场海砂来源监管,实现海砂进场出场台账管理,未持有海砂合法来源证明的海砂一律不得入场。通过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成品海砂的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氯离子含量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出场。

一是海砂淡化场规划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陆地海砂淡化场规划建设的通知》,从空间保障、用地指标支持、生态环境要素和水利业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指引和支持措施。之后又陆续出台了《陆地海砂淡化场选址指引》《陆地海砂淡化场建设一问一答》《关于加强陆地海砂淡化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陆地洗砂场所污水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文件,督导各地加快推进海砂淡化场建设。目前,已有11个地级以上市划定了陆地海砂淡化场,已建18处,有效解决了海砂无处可洗的问题。二是陆地海砂淡化场监管形成合力。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水利厅加强联合监督,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核查洗砂场环评、排污许可等环保管理手续及许可排水量,指导洗砂场做好环评文件编制及许可证申领工作,无环评审批手续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陆地洗沙场大幅减少。水利部门持续加强陆地洗砂取用水监管,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并开展陆地洗砂场所取水问题核查,促进问题整改,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各地市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积极推动陆地洗砂场规范化管理。三是淡化海砂质量监督和使用监管不断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未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一律不得进场;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江门、中山市共6家海砂淡化场建筑用砂质量进行了抽查检测;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全省共检查在建项目5219项(次),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2963家(次),陆地海砂淡化场10家(次),抽查检测工程用砂氯离子含量8156项(次)。省交通运输厅现场抽查交通基础设施在建项目混凝土用砂392组。省水利厅组织检查821宗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用砂情况。省河长办2023年7月对相关部门抽查的8份海砂样品进行送检。以上检查均未发现氯离子含量超标情况。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六)出台管理办法,完善执法标准,创新监管手段。制定出台我省洗砂管理办法,基本解决洗砂洗泥管理规定不清、部门职责不明、执法依据缺失等问题。

在省河长办统筹协调下,我省陆续出台了《广东省洗砂监管执法机制(试行)》《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制度和法规规章,为洗砂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七)部门各司其职,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开采、运输、泡洗、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动态管理,做好执法监督和线索移交等工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合力推进全链条监管。在洗砂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各部门按其规定执行。对查获不符合标准规范用于建筑市场的海砂,以及在出海水道清洗的建筑垃圾,要深挖溯源,查清来源和渠道,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在省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非法洗砂洗泥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河长办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聚焦海砂开采、运输、泡洗、使用等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强化监管。其中,水利部门重点加强陆地洗砂场所取水许可规范管理,查处各类洗砂场非法取水用于洗砂案件91宗;开展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淤泥等影响行洪安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违法弃置砂石或淤泥等影响行洪安全案件93宗。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更新

4

二十二、部分流域和城市内河涌污染严重。受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污水直排影响,一些流域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榕江是粤东地区第二大河流,2018以来连续三年水质未能达到考核目标,污染整治进展滞后,被省级有关部门12次预警。2021年1月至8月,榕江干流22个监测断面,16个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占比达72.7%;支流164个监测断面,56个为劣Ⅴ类,占比达34.1%。其中普宁市大坝镇仙耘村断面水质氨氮浓度为16.2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15.2倍。

2025年年底前,持续整改

省水利厅指导揭阳市强化河湖管理保护。

省水利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指导揭阳市强化河湖管理保护。

一是开展现场督导,我厅组织流域局对揭阳市榕江流域和揭阳市内河涌污染整治、非法洗砂洗泥等问题整改进行现场督导。

二是加强信息调度。印发《关于请提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函》,要求揭阳市及时梳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每月提供有关督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汇总表,及时跟进整改进展情况。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更新

5

二十三、一些城市内河涌水质长期为劣Ⅴ类,部分发黑发臭。中山市治水谋划不力,工作迟缓,水环境整治工程进展缓慢,全市共1041条河涌,2021年第二季度监测的1028条中水质劣V类的占44.6%。督察组抽查的大涌镇青岗涌、沙溪镇土瓜涌和火炬开发区白庙涌、沙边涌、三涌等5条河涌均发黑发臭,现场监测氨氮浓度最高达27.3毫克/升,属重度黑臭。

2025年年底前,持续整改

省水利厅指导中山市强化水系连通。

省水利厅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中山市强化水系连通。

一是开展现场调研。我厅组织流域局对中山市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调研,重点督导中山市部分内河涌黑臭、内河涌水质长期为劣ⅴ类、非法洗砂洗泥等问题整改工作。

二是加强信息调度。印发《关于请提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函》,要求中山市及时梳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每月提供有关督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汇总表,及时跟进整改进展情况。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更新

6

四十、全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共385座,广东省2017年就开始摸排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底数,但直到2021年7月,才制定实施方案。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多达80座,当地截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制定清理整改方案;龙牙峡水产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共有5座小水电站,2018年以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默许甚至支持小水电站扩容改造。

2025年年底前

(一)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推进全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385座小水电站的退出或整改工作。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七部委397号文”)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从法律、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强对本系统各级部门业务的指导。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地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把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乡村振兴等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

1.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397号文件精神,做好政策衔接,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等七厅局于2022年6月17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调整退出任务及完成时限,明确综合利用功能电站不退出的条件,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

2.充分发挥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一是孙志洋副省长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督促成员单位加强对本领域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导、跟踪、协调工作,加快制定完善手续的省级工作指引,从政策等方面加强对本系统各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整改工作平稳操作;并于12月1日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专题研究分类整改相关政策,加快推动手续完善工作。张少康副省长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手续完善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确保按时完成第一阶段分类整改任务。二是省小水电联席会议办多次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手续完善等具体事项,及时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本系统各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三是省小水电联席办已建立小水电分类整改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制作简报,通报全省工作进展情况,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督促地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截至2023年底,累计印发23期工作简报;四是省小水电联席办于2022年9月5日印发《广东省小水电分类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验收销号的具体要求。

3.压实工作责任。在《通知》中,明确“小水电整改工作已纳入河湖长制、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乡村振兴等考核体系”。同时,省水利厅已将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纳入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更新

(二)分类分批推进385座小水电站的退出与整改。
具有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按照七部委397号文要求,进一步明确其综合功能是否难以替代,若经省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专题论证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确认难以替代的小水电站列为整改类,可不退出,并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根据七部委397号文中“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控制增量”的内容精神,对于具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等功能的电站,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论证,确认难以替代的,列为整改类,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其余综合功能可替代的小水电站,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
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且不具有防洪、供水、灌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原则上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退出任务;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合法合规建设且无综合功能的电站,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

1.分类分批推动退出与整改工作。 对位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385座小水电站,已建立整改台账,逐宗跟踪进度,全力推进整改或退出工作。根据各地核查评估成果及分年度任务清单,已于2023年12月底前关停退出122座电站,计划于2025年底关停退出263座电站。

2.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397号文件精神,省小水电联席会议办于2022年6月23日印发《关于做好退出类小水电站综合利用功能难以替代专题论证工作的通知》,明确专题论证审查流程及报告的编制大纲,规范和指导各地开展论证工作。目前,有90座位于省级以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退出类电站已提交退出类小水电站综合功能难以替代专题论证报告,已逐宗进行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并已召开专家咨询会。

3.韶关市完成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61座小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编制及批复工作。截至2023年12月底,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关停或退出溪一水电站、溪加一水电站、蓬山水电站等12座小水电站。清远市已完成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12座小水电“一站一策”方案编制和批复工作。截至2023年12月底,已关停或退出阳山县龙潭角尾水水电站、怡龙水电站、龙华水电站和连州市潭岭双水水电站等4座小水电站。

4.根据七部委397号文有关要求,阳山县位于龙牙峡水产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13座小水电已列入退出类并编制“一站一策”,由阳山县政府批复实施。截至2023年12月,龙牙峡水产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退出阳山县黄燕(二)水电站、国电界滩水电二站和国电界滩水电三站等3座小水电站。

5.为扎实做好退出类电站综合利用功能难以替代专题论证工作,省小水电联席会议办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按程序开展技术审查、现场复核等流程,严把论证报告审核关。2023年3月-4月,组织专家对112宗电站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6.2023年9月,省小水电联席会议办组织专家对小水电分类整改第一阶段退出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并分别赴韶关、梅州、河源等市调研,推动电站退出。

7.全省18个涉及小水电分类整改的地级市均完成了工作方案编制并组建工作专班,编制完成了“一站一策”方案,分类实施退出或整改工作。省小水电联席办组织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开展生态流量专项监督检查,需落实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已基本完成生态流量核定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监测监控设施安装及数据接入工作。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更新

(三)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目前按《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水利部门负责总体推进及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处理生态流量、取水许可等问题。按照七部委397号文要求,下一步视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调整完善。

1. 已在《通知》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完善。

2.《广东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2022年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部门协同,出台审批手续完善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小水电清理整改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完善工作指引》,指导各地完善小水电立项审批手续。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小水电清理整改用地手续完善工作指引》,对各市需要完善用地手续的小水电作出指引。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手续完善工作指引》,指导各地完善小水电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完善小水电取水许可手续。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做好小水电站清理整改中完善使用林地手续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依法依规补办使用林地手续,分期分批保障使用林地定额。其他部门结合职责及任务分工,统筹推进我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退出或整改任务。 

3.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加快推动我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落实工作,印发《广东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及监测监控设施建设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技术指南,规范管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地开展技术指导。

4.省小水电联席办于2022年11月18日印发《广东省“万站护流”专项行动方案》,并于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执法,推动小水电站全面落实生态流量,切实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5.《广东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2022 年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部分成员单位积极配合“万站护流”专项行动方案,联合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及重点工作,继续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已于2023年3月印发《关于开展我省“万站护流”专项行动现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全面启动现场督导检查工作。

6.2023年4月,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小水电分类整改省级奖补方案》,重点对部分问题比较突出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电站实施省级奖补,按每千瓦装机容量奖补2500元,省级奖补资金总额为9.76亿元,形成财政资金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

7.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切实强化生态流量监管。一是开展“万站护流”专项行动。省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林业等5部门分赴13个地级市开展生态流量专项检查及“回头看”工作;二是制定重点监管名录并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发挥5个省级流域管理局的力量,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电站开展至少1次的实地监督检查;三是印发监督管理办法。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能源局于2023年6月21日联合印发《广东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启动“万站护流”监督执法成效提升三年行动。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0月30日联合印发《广东省“万站护流”监督执法成效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推动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持续达标泄放;五是召开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落实工作会议。2023年12月16日在广州召开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落实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我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各地强化监督执法工作;六是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在线抽查。组织专家利用省级平台不定期开展在线抽查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地并形成台账,督促地市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七是印发工作简报。通过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印发简报,持续推进生态流量在线监管。

□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
☑达到时序进度
□未达时序进度
□尚未启动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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