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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函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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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厅于2019年7月3日以《广东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粤水许决字〔2019〕22号)批准你公司容奇、桂洲水厂取水构筑物迁建及原水管道工程取水许可,并于2019年7月3日批准核发了你公司取水许可证(编号为B440606S2020-0083)。

  近日我厅收到你公司《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注销容奇、桂洲水厂取水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函》,来函要求注销你公司编号为B440606S2020-0083的取水许可证。根据你公司报送的资料,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已于2021年3月8日批准了你公司右滩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右滩、容奇、桂洲水厂取水口工程项目的取水申请,许可水量为15549万立方米/年,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为珠水许可〔2021〕12号,并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该项目的取水设施现场核验。

  鉴于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四)项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粤水许决字〔2019〕22号”取水许可,并注销编号为B440606S2020-0083的取水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水利厅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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