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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发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月浦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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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发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月浦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汕粤水函〔2023〕216号)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汕头市金平区月浦乡桥闸上游梅溪河河段右岸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月浦水厂自来水生产。项目年最大取水量6583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20.74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2.40立方米每秒)。项目取水量分别在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汕头市及揭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榕城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统筹考虑,待粤东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二期相关项目建成通水后,月浦水厂应根据实际供水情况申请调整取水许可。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水厂制水退水上清液回收利用,浓缩液集中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及水厂供水范围间接退水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相关载明事项如发生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向属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韩江流域管理局报告,依法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属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韩江流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五、你公司应确保项目取水计量及其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六、你公司月浦水厂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七、你公司原取水许可证(编号:B440511S2020-0106)相应注销。

  八、省韩江流域管理局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协助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日常监督管理。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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