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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发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第三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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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发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第三水厂及第五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东供水函﹝2023﹞190号)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油码头上游约300米处东江南支流河段左岸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第三水厂自来水生产。项目年最大取水量33877.09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02.10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11.82立方米每秒)。项目取水量在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给东莞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统筹考虑;其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水厂现状沉淀池排泥水排放至东引运河,年退水量240万立方米/年;生活污水及水厂供水范围间接退水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取水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相关载明事项如发生变更,你公司应依法及时向属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东江流域管理局报告。

  四、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属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东江流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五、你公司应确保项目取水计量及其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六、你公司第三水厂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七、你公司原取水许可证(编号:B441900S2020-0113)相应注销。

  八、省东江流域管理局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协助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日常监督管理。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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