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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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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电新丰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于2018年8月9日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粤电新丰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部供水)取水许可申请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粤水许决字〔2018〕18号)批准你公司外部供水扩建工程取水许可,并于2018年9月11日批准核发了你公司取水许可证(编号为B441600S2020-0071)。

  近日我厅收到你公司《关于申请注销新丰江发电公司外部供水取水许可证的函》(新电函﹝2023﹞14号),来函要求注销你公司编号为B441600S2020-0071的取水许可证。根据你公司报送的资料,河源市水务局于2023年10月17日批准了你公司的取水许可,并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核发了你公司取水许可证(编号为C441602S2023-0001)。

  鉴于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四)项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粤水许决字〔2018〕18号”取水许可,并注销编号为B441600S2020-0071的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缴至2023年9月30日,请省东江流域管理局做好征收水资源费工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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