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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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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2年1月14日批准你公司西江水厂第三原水泵房取水工程延续取水许可,核发了编号为“B440703S2020-0103”的取水许可证。近期,我厅收到你公司《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注销第三原水泵房原取水许可证的函》(江水司〔2023〕317号)。来函提出,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已于2023年7月19日批准核发了你公司新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为A440703S2023-0090),特向我厅申请注销你公司编号为“B440703S2020-0103”的取水许可证。

  鉴于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回编号为“B440703S2020-0103”的取水许可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注销编号为“B440703S2020-0103”的取水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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