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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建设处 发布日期: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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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现就做好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并对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计列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管理办法》,加大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切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全面加强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施工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强化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工作,加大开工条件审查力度。 二是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三是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工程造价监测,加大力度检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是否列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计算相关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否用到实处等,确保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五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价问题

  (一)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除施工围挡费外,《管理办法》要求采取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施工单位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编制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施工现场施工阶段喷雾、喷淋或者洒水,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散装物料及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密封严实,工地现场各种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集中堆放覆盖,对不能及时回填土方应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等产生的费用。

  施工企业具体承担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一是编制、审查工程部分设计概(估)算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以设计概(估)算第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为基数的0.5%增加列入施工临时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增列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后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见附件1)。增列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后,不再计列环境保护工程中的降尘措施费用。二是施工招投标阶段,安全生产措施费(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列属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以及费用专项使用的监管方案等,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并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部分。

  (二)施工围挡费

  城市区域内应设置的硬质、连续封闭围挡费用,城市周边根据环境情况设置的围档费用,应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列入施工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工程中。单价应根据设计资料分析计算或参照住建部门标准计算。

  (三)执行时间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和施工围挡费计列自印发本通知之日起执行。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上述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增加计算相应费用。

  执行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水利厅或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定额站反映(咨询电话:020-38356799)。


  附件:1.  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表

 



  广东省水利厅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表1   安全生产措施费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1

枢纽工程

一~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2.3~2.5

2

供(调)水、小型独立建筑物工程

2.0~2.3

3

灌溉、堤防、河(湖)整治工程

1.7~2.0

4

围垦、疏浚、田间工程

1.5~1.7

  注:当建设项目在市区或县城(镇)时,费率宜取高值;当建设项目在市区或县城(镇)以外时,费率宜取中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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