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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发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第四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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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发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第四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东供水函﹝2023﹞115号)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东莞市石碣镇水南码头附近东江南支流右岸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第四水厂自来水生产。项目年最大取水量25343.33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78.46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9.08立方米每秒)。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水厂生产废水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水厂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取水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

  四、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东江流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五、你公司应确保项目取水计量及其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六、你公司第四水厂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七、你公司原取水许可证(编号:B441900S2020-0043)相应注销。

  八、省东江流域管理局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协助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日常监督管理。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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