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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核发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新津水厂取水许可证的函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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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津水厂取水工程验收意见书等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下埔桥上游500米新津河河段右岸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新津水厂自来水生产。项目年最大取水量14514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45.73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5.29立方米每秒)。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待粤东水资源优化配置二期工程相关项目建成通水后,新津水厂应复核未来供需水情况等,并据此申请调整取水许可。

  二、新津水厂现状生产废水排放至新津河下埔桥闸下游约200米处,年退水量537万立方米/年。污泥处理改造项目建成后,水厂制水退水上清液回收利用,浓缩液集中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及水厂供水范围间接退水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项目取水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

  四、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韩江流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五、你公司应确保项目取水计量及其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六、你公司新津水厂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七、省韩江流域管理局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协助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日常监督管理。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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