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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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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

  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是我省河道采砂计划申报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规范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编制的工作内容和深度,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厅河湖管理处。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3月5日


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1 总则

  1.1本大纲适用于我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的编制,其他河流可参照执行。

  1.2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2 总论

  2.1 概况

  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工作任务、报告编制的主要过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2.2 编制原则

  报告编制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条件下,遵循科学、统筹协调的原则。可采区和禁采区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砂石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2.3 论证河段范围和分析范围

  2.3.1论证河段范围。以有采砂任务的所属河流为基准,结合所处行政区域划分,确定论证河段范围。论证河段范围的确定应考虑行政区域的完整性。

  2.3.2分析范围。以论证河段范围所属流域为基准,根据水文站网分布情况、水文资料及所属河流采砂可能影响范围,确定分析范围。分析范围应包括论证河段范围。

  2.4 编制依据

  说明报告编制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划,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3 基本情况

  3.1 河道概况

  简述分析范围内的水系分布以及干流、主要支流的基本情况。

  3.2 气象、水文特性

  3.2.1简述分析范围的基本气象特征。

  3.2.2简述分析范围的径流时空分布特性,说明主要控制站点年、月径流(或潮流)特征,河段洪枯季水位(或潮位)特征等。

  3.3 泥沙特性

  简述分析范围的泥沙来源及组成、河段输沙量特征、泥沙颗粒级配、床沙组成。

  3.4 地质条件

  简述分析范围内地形地貌、地质灾害情况以及地质隐患河段。

  3.5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简述论证河段范围内现有水利工程情况包括河道、堤防、岸坡、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防洪)工程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用要求、管理和保护范围等基本情况。其他设施情况包括桥梁、码头、港口、取水、排水、通航建筑物及航道等设施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用管理要求等基本情况。

  3.6 生态环境现状

  简述论证河段范围内各类自然保护区、岸线保护区、水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湿地公园以及珍稀动物栖息地和繁殖场所、鱼类产卵场、重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等。

  3.7 历史采砂情况

  统计分析论证河段范围近五年的河砂开采情况,包括历史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情况,近五年许可的采区数量、采区分布、采砂总量,以及每个采区的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和许可开采量等。

  4 河砂资源现状分析

  4.1 河道演变分析

  河道演变分析的内容应包括河道历史时期演变、近期演变以及河道演变趋势分析。河道历史时期演变分析应说明历史时期河道平面形态、河床冲积(或堆积)及洲滩演变特征。河道近期演变及演变趋势分析应综合分析论证河段范围的近期河势和河床冲淤变化的特性和演变趋势。

  4.2 泥沙补给分析

  泥沙补给分析的内容宜包括论证河段范围的来水特性、泥沙来源、含沙量,悬移质、推移质的输移特性和颗粒级配,床沙组成及其颗粒级配。泥沙补给分析可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等资料及河道演变特性和论证河段范围的冲淤状况、床沙颗粒级配、上游来沙数量和颗粒级配,利用输沙平衡原理分析论证。

  5 可采区的确定

  5.1可采区划定原则

  可采区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2)符合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要求,应避免进行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开采。

  (3)可采区宜为河砂淤积区。尽量结合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工程,尽量将可采区布置在拟开展的疏浚区内。

  (4)应充分考虑各河段的特点,控制年度实施采区数量、年度开采总量及年度船只数量。

  (5)对河势稳定、防洪、供水和通航安全、涉河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河段或区域不得列为可采区。

  (6)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禁采的河段或区域不得列为可采区。

  5.2 年度采砂总量控制原则

  分析论证河段范围内砂石资源类别、储量及其分布。确定年度河砂开采控制总量,可根据保护砂石资源及维持河道稳定,结合河道泥沙补给、历史储量、市场需求以及当地水情、河势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5.3 采砂影响分析

  根据可采区划定原则和年度采砂总量控制原则初步选取可采区,论证初选可采区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建设项目、水生态、水环境和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综合影响分析以及减免不利影响的防治与补救措施。重要河段(或敏感河段)应辅助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进行论证。

  5.4 可采区的确定

  5.4.1根据采砂影响分析,考虑采砂实际情况及操作可能性,结合论证河段范围内河道特征、历史采砂情况、以及涉河建设项目最小控制安全距离,提出影响较小、各方面条件较好的河段作为可采区,确定可采区的平面控制点坐标。

  5.4.2结合年度采砂总量控制、历史采砂情况、采砂影响分析,确定各可采区采砂控制高程及采砂量。各可采区位置标注于最新河道地形图,其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5000,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1/2000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各可采区位置及开采控制要素汇总见附表。

  5.5 作业方式、作业工具、规模及采砂期限的确定

  5.5.1明确可采区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规模。综合考虑可采区地形、水深、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所带来的对防洪、供水、航运安全的影响,作业工具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以及避免采砂船只功率过大造成的超深、超量开采及堤岸崩塌现象,确定可采区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规模。

  5.5.2开采期限应根据可采区的控制采砂量、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合理确定,且不得超过一年。各可采区作业方式、作业工具、规模及采砂期限汇总见附表。

  5.6 堆砂场及弃料堆放处理

  5.6.1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地时,应从河道行洪、岸坡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综合考虑,提出堆砂场的数量、分布、范围、堆放时限、堆放管理要求及岸坡水土保持与安全稳定处理措施等。

  5.6.2确定废弃料的处理。为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安全,应提出采砂弃料的科学处理方式。

  6 禁采区的确定

  论证河段范围内除划定为可采区的河段,其他河段均应划定为禁采区。

  7 结论与建议

  总结分析论证的主要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防治补救措施。

  8 附表与附图

  报告中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对于可采区和禁采区平面布置图,应在不小于1/5000的最新河道地形图上绘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1/2000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进行绘制;电子图件成果采用CAD软件DWG/DXF格式或ARCGIS软件Shapefile或GDB格式。对于其他附图电子成果可采用彩色TIFF或JPG格式,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

  除所要求附图外,其余图可列入附图或插入报告相应章节中。


  8.1 附表

  **河道**河段**年度可采区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可采区名称

河段名称

行政区划

编号

可采区坐标

可采区平均长度(m)

可采区平均宽度(m)

可采区面积(

2)

控制开采高程(m)

控制采砂量(

3)

作业方式、

工具及数量

采砂期限

备注

X

Y

1

A

B

C

D

2

A

B

C

D

  8.2 附图

  附图1 流域水系图(包括行政区划和水文站网分布)

  附图2 论证河段范围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分布示意图

  附图3 论证河段范围内生态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附图4 可采区平面布置图


附录:


  **河道**河段**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1总论

  1.1 概况

  1.2 编制原则

  1.3 论证河段范围和分析范围

  1.4 编制依据

  2 基本情况

  2.1 河道概况

  2.2 气象、水文特性

  2.3 泥沙特性

  2.4 地质条件

  2.5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2.6 生态环境现状

  2.7历史采砂情况

  3河砂资源现状分析

  3.1 河道演变分析

  3.2 泥沙补给分析

  4可采区的确定

  4.1 可采区划定原则

  4.2 年度采砂总量控制原则

  4.3采砂影响分析

  4.4 可采区的确定

  4.5 作业方式、作业工具、规模及采砂期限的确定

  4.6 堆砂场及弃料堆放处理

  5禁采区的确定

  6结论与建议

  7附表与附图

  7.1 附表

  7.2 附图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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