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按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梳理完善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粤信联明电〔2019〕19号)要求,我厅对《广东省水利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016年版)》进行修订,制定了《广东省水利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2月27日
广东省水利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2020年版)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一、行政许可行为类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二、行政处罚行为类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水行政处罚事项分为:1.水资源管理;2.河道、水利工程保护和防洪管理;3.河道采砂管理;4.水土保持管理;5.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6.水文管理;7.水行政许可管理;8.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9.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等类别。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三、行政强制行为类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的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四、行政征收行为类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的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五、水事纠纷类
(一)法律途径:调解、民事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六、水资源保护类
(一)法定途径:调解、民事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七、水利工程招投标类
(一)法定途径:投诉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八、行政补偿类
(一)法定途径:行政补偿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九、移民管理类
(一)法定途径:行政确认、民事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类
(一)法定途径:调解、仲裁、复核、申诉、投诉、举报、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
十一、控告申诉类
(一)法定途径:控告、申诉、复核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十二、信息公开类
(一)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