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惠州、清远、潮州市水利(水务)局:
《梅州市水务局关于上报梅州市韩江干流2019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请示》(梅市水河库〔2019〕2号)、《关于审批东江干流惠州段河砂可采区2019年度开采计划的请示》(惠水〔2019〕12号)、《关于上报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19年度河砂可采区开采计划的请示》(清水建管〔2019〕29号)、《关于报送韩江潮州市2019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报告》(潮水资〔2019〕15号)收悉。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和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列入省主要河道2019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情况
同意将梅州市丰顺县出米田采区、葛布村采区,大埔县河口采区、宋公坑采区,惠州市博罗县2019年1#采区、2019年2#采区,惠城区2019年3#采区、2019年4#采区,清远市英德市望埠可采区、连江口大樟可采区等10个河砂可采区列入我省主要河道2019年度河砂开采计划,位于东江、北江、韩江干流,总控制采砂量为529.1万立方米。可采区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不同意列入省主要河道2019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情况
(一)清远市上报有3个采区位于英德市,与《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每个地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应当与该地区的现场监管能力相适应。主要河道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不得超过2个”的原则不符,结合清远市意见,河角可采区不列入本年度河砂开采计划。
(二)梅州市上报有3个采区位于大埔县,与《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每个地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应当与该地区的现场监管能力相适应。主要河道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不得超过2个”的原则不符,结合梅州市意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采区不列入本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如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需要启动该采区,我厅再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三)潮州市上报的白莲(二期)采区、赤坎湖可采区均位于花鳗鲡保护区内,与《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款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珍稀动物栖息地和繁殖场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重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划定为禁采区”的原则不符,不列入本年度河砂开采计划。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开采计划,依法依规尽快开展河砂开采权招标出让、进场开采等工作。
(二)请各市严格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切实落实河道采砂属地管理责任。采砂管理中要严格实行采砂监理制度,实行开采现场驻点管理,严格监督管理现场的采砂活动。加强对开采过程的现场监管,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卫星定位、影像监视等技术手段强化对采区和采砂船的监控。实时、规范、真实开具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合理控制作业工具数量和采砂功率,要求采砂人在采砂船舶的明显位置悬挂采砂许可牌。开采前后要进行河道地形测量。采砂现场管理应当与执法管理有机结合,在做好采砂现场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大对采砂现场的执法力度,严禁超船只、超功率、超范围、超时段、超量开采河砂。
(三)请各市积极应对砂石供应紧张问题。要清楚认识到河砂、海砂均属不可再生资源,积极探索在水利行业内使用河砂替代性材料,鼓励机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利用,缓解用砂紧张问题。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经项目建设单位与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沟通协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民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工程项目,可以考虑核量定向供应。
(四)请各市切实落实水行政执法属地管理责任。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及“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尤其是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违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河砂出让费要优先保障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所需设备购置及日常工作经费,否则,将严格控制或暂停批准该市次年河砂开采计划。
(五)省东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局要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13〕141号)的有关规定,对流域内主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附件:我省主要河道2019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可采区基本情况表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8月1日
附件:我省主要河道2019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可采区基本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