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粤水建管函〔2018〕892号)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0%调整为9%。实施工程涉及概算调整(指工程调整概算须按粤水建管【2017】37号文进行编制的项目部分),其税金计取按工程各项目完成的时间节点区分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自2019年4月1日起三个时间段,按三个时段各自文件所规定的税率及相应时段内涉及的工程项目内容计算各自的税金。
二、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建设实施阶段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涉及相应变更时,依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三、请各地市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设计院(室)。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技术中心反映(咨询电话:020- 38356429 )。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