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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1135/2017-0022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7-05-09
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粤水办水保〔2017〕13号 发布日期: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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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9  浏览次数:-

省各流域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管各单位:

  为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行为,明确水土保持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权限、任务与工作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厅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日常业务和组织协调工作由厅水土保持处负责,厅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职能分工执行。  厅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审批、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和法规咨询等工作,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其流域范围内依照我厅的委托开展相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厅依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规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辅助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厅水土保持处做好如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依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二)组织对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对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作信用评价体系;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土流失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六)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厅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进行现场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指导水土保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厅门户网站公布水土保持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受理公众对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设置水土保持曝光栏,依法公开失信行为。

 

  第二章  办事规则

  第七条 遵循监督管理权力依法设定原则,在办理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具体事务时,应以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为依据,办理程序和条件应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需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有如下情况的,主办人员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并视具体情况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厅领导报告。

  (一)技术审查或评估论证认为具备许可条件,而审核时发现不能满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的;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其它应报告和需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九条 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以遵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其技术规范、标准为原则。如项目涉及产业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林地、水源保护及其他保护区等情形,另有其它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负责审核把关的,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审查和审批时可作提示性说明,但不作为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和限制因素。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厅水土保持处应当分期分批组织做好省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配合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做好水利部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包括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七)历次整改落实情况;

  (八)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召开专题会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可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

  (四)填写制式表格(附件1),被检查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在表格上签字,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填写签到表。

  (五)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送达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立监督检查档案,保留对每宗项目历次开展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可要求厅水政监察局予以协助,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好现场取证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时,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可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参加检查。

  第十五条 2017年以后省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以及水利部审批明确由省级监管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后、完工前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与项目单位保持联系和沟通,研究解决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问题。  厅水土保持处应对2017年以前省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以及水利部明确由省级监管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监管台账,明确工作重点,逐步达到上款规定的目标。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佩戴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主动表明身份。检查组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检查完毕应及时发送书面检查意见。  委托第三方辅助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出示受委托进行检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对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生产建设单位给予表扬,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限期进行整改。经复查,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可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反映的水土流失行为应按如下要求及时处理:

  (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反映属于我厅职权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事项,厅水土保持处应在厅信访办的统筹协调下,依照法规要求及时处理。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单位或部门。需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和移交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耐心热情地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信来访投诉举报事项,记录好包括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说明我厅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办事程序、职权范围及其它有关情况,为投诉举报人提供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三)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遵守法规有关回避和保密等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广东省水利厅水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制度》等规定,移交厅水政监察局处理:

  (一)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批准而开工建设,监督检查要求限期补办手续而逾期不办理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区域堆放渣土,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清理而逾期不清理的;

  (四)生产建设单位未按法规规定合理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造成了水土流失危害,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五)未经我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群众依法逐级上访和举报反映的水土流失事件,厅水土保持处已指令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而未能查处,经调查确定存在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而逾期不落实的。

  (六)其它应移交执法的情形。

 

  第四章  廉政要求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中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以技术审查、评估、验收等名义收受专家费及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与规定的要求,保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在公平、公正、廉洁和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厅水土保持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发放廉政监督卡(附件2),自觉接受管理相对人在廉政方面的监督。廉政监督卡检查组不负责回收,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自行决定是否填写,并由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向驻省水利厅纪检组投诉。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等部门应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廉政问题的,可向厅有关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