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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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管函〔2025〕59号)要求,为确保我省2024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与任务

  2024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范围为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水单位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但依法应当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水单位(以下统称取用水户)。针对多用途取水的取用水户或取水许可证,仅将非农业取水部分纳入评价范围。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完成全省评价范围内取用水户2024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状况的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取水户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取用水行为。

  二、职责分工

  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年度评价对象初步清单,对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提交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与相关信用平台对接。

  各地级以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明确本行政区域内评价对象,具体负责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预评、申诉初核、修复初核、评价结果上报和相关档案管理等工作。省各流域管理局按分管范围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权限相应具体负责由省水利厅审批发证的评价对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校核和报送省水利厅;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暂不清晰的无证取水单位,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具体工作,评价结果报委托部门审(初)核认定。

  三、信息来源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取水许可行为、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水资源费(税)缴纳、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取用水监督检查等,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文书;

  (二)在国家、省、市级组织的巡视(巡察)、审计、督察发现违反取用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查、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取用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单位认定属实的;

  (四)取水单位被信访、举报、投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五)其他途径(含各级取用水管理平台)等发现并经确认为问题的。

  四、评价标准

  按照《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执行。

  五、评价程序

  (一)信用信息归集和归类

  利用广东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称信用评价系统),实现数据初步归集,收集取用水户的取用水执法监管和处置、其他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对以上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梳理,根据实际加以补充完善,同时按照《指导意见》中评价指标的类别进行归类。

  (二)信用评价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信用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标准》进行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预评后,由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水利厅审定。省水利厅审批发证的,由相应省各流域管理局负责报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流域管理局对所提交的评价结果负责。

  (三)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公布

  省水利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依托省水利厅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取用水户2024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信用评价依据信息和证明材料等通过数据接口共享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报水利部备案。原则上,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不得泄露取用水户的商业秘密。

  (四)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向省水利厅提出核实申请,将相关材料和证据提交到信用评价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核意见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取用水户。经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在年度最终评价结果中予以调整。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取用水户对评价结果进行申诉、复议的,或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申诉、复议或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对评价结果的公开,如申诉、复议、异议处理后评价结果发生变化的,省水利厅及时调整公布的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结果。

  (五)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

  评价结果公布后,如新发现取用水户2024年度的信用信息,评价实施单位应及时补充评价,涉及信用等级调整的,对补充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和信息共享。

  六、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4年12月—2025年1月)。我厅组织完成信用评价系统相关功能模块的设计开发和信用信息初步归集,部署开展2024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阶段(2025年2月5日—3月7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完成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逐级汇总。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局在2025年3月7日前将本辖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息表》正式行文报送省水利厅,并在信用评级系统上报佐证材料。

  (三)公示阶段(2025年3月8日—3月31日)。省水利厅完成初步评价结果公示、年度评价结果的确定(不含异议申诉处理情形)。

  (四)公布及报备阶段(2025年4月15日前)。省水利厅公布评价结果,并报水利部备案。


  附件:1.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

       2.广东省 ×× 市 _ ×× 流域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表.pdf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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