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六项任务已完成整改,具备验收销号条件。现将第十六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14日)向本单位反映。
受理电话:020-38356193
广东省河长制办公室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2月28日
附表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六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表
序号 | 整改任务 | 整改目标 | 整改措施 | 整改完成情况 |
第十六项 |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处理生态环境管理新问题上责任意识不强,统筹不力,魄力不足。近年来,珠三角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行为日益猖獗,污染河道水质,改变河床形态,威胁行洪和航道安全,对水生生物栖息繁衍带来不良影响。省直有关部门对此重视不够,主动作为不足,既没有充分行使各部门现有职能严厉打击,也没有研究如何加强规范引导。有关地市和部门虽然多次开展联合执法,但执法效果欠佳,监管力度不够,甚至出现作业船只和监管部门“打游击”现象,非法洗砂洗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 迅速遏制非法洗砂洗泥活动多发势头,逐步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洗砂洗泥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维护全省河道水生态环境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 |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成立我省出海水道内非法洗砂洗泥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改工作。各地市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全力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2.举一反三,进一步摸查全省相关情况。各地市对辖区内河道水域内泡洗海砂、山砂、建筑垃圾、淤泥各类型的占比情况进行摸查,对水上洗砂洗泥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开采、运输、泡洗、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症结,强化规范管理。对建筑市场海砂、河砂、机制砂的供需情况及市场占比,现有陆地洗砂场地分布和生产量等情况,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梳理。 3.发布通告,依法全面禁止在河道水域内洗砂洗泥行为。由省河长办发布通告,全面禁止在我省河道水域内泡洗海砂、山砂、建筑垃圾、淤泥的行为。 4.开展联合执法,重拳震慑违法行为。各地市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打水上非法洗砂洗泥行为,重点加强对涉嫌违法船只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相邻地市在临界水域应适当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打击。 5.确定陆地海砂淡化场,实行有效监管。沿海14个地市结合实际选定若干区域设置临时的陆地海砂淡化场,解决海砂无处可洗、清洗达标与否难以监管的问题;各地市原有的陆地洗砂场,经论证和审核后,可有序恢复。待我省洗砂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其余7个地市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设置陆地洗砂场。强化对陆地海砂淡化场环境保护监管,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对排放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进行检测。强化对陆地海砂淡化场海砂来源监管,实现海砂进场出场台账管理,未持有海砂合法来源证明的海砂一律不得入场。通过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成品海砂的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氯离子含量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出场。 6.出台管理办法,完善执法标准,创新监管手段。制定出台我省洗砂管理办法,基本解决洗砂洗泥管理规定不清、部门职责不明、执法依据缺失等问题。 7.部门各司其职,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开采、运输、泡洗、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动态管理,做好执法监督和线索移交等工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合力推进全链条监管。在洗砂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各部门按其规定执行。对查获不符合标准规范用于建筑市场的海砂,以及在出海水道清洗的建筑垃圾,要深挖溯源,查清来源和渠道,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省河长办于2022年3月19日印发《广东省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非法洗砂洗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分管省领导为组长,11个省直有关部门和6个重点相关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与的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整改工作。21个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议事协调机构,为扎实推进整改工作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专项会议,研究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2.举一反三,进一步摸查全省相关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迅速摸清洗砂洗泥活动主要是洗海砂,且集中出现在广州、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等6市珠江河口区域(河海交接的水域),明确以“非法洗海砂”为整治重点、上述6市为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推进整改工作。省河长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全面梳理掌握我省建筑市场用砂情况,摸清陆地洗砂场尤其是海砂淡化场的基本情况。 3.发布通告,依法全面禁止在河道水域内洗砂洗泥行为。2022年2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河长办发布《关于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洗泥等污染环境活动的通告》,明确不得在我省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洗泥。禁令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责任分工,扎实开展日常监管执法,强化对海砂泡洗环节的监管。 4.开展联合执法,重拳震慑违法行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洗砂洗泥问题当日,省河长办即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专案组,迅速组织11个省有关部门以雷霆之势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查获涉嫌违法船只12艘,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2022年9月14日,省河长办印发了《广东省洗砂监管执法机制(试行)》,建立常态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自整改以来,省河长办统筹组织有关整改单位,在广州、东莞、珠海、中山、江门、佛山、肇庆等市,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10次。指导有关地方办理非法洗砂洗泥案件,推动行刑衔接。各地河长办参照省的做法,牵头组织辖区内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核查洗砂场所,查处洗砂案件,重拳打击非法洗砂洗泥行为。 5.确定陆地海砂淡化场,逐步实行有效监管。一是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陆地海砂淡化场规划建设的通知》,从空间保障、用地指标支持、生态环境要素和水利业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指引和支持措施。陆续出台了《陆地海砂淡化场选址指引》《陆地海砂淡化场建设一问一答》《关于加强陆地海砂淡化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陆地洗砂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陆地洗砂场所污水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文件,督导各地加快推进海砂淡化场建设,提升海砂淡化能力。二是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水利厅加强联合监督,陆地海砂淡化场监管形成合力。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核查洗砂场环评、排污许可等环保管理手续及许可排水量,指导洗砂场做好环评文件编制及许可证申领工作;水利部门持续加强陆地洗砂取用水监管,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并开展陆地洗砂场所取水问题核查和整改。各市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积极推动陆地洗砂场规范化管理。三是淡化海砂质量监督和使用监管不断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未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一律不得进场,组织检测机构对相关海砂淡化场建筑用砂、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进行抽查检测。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用砂和混凝土质量监管的通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用砂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对水利工程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检测。省交通运输厅对交通基础设施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检测。以上抽测均未发现氯离子含量超标情况。 6.出台管理办法,完善执法标准,创新监管手段。陆续出台了《广东省洗砂监管执法机制(试行)》《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制度和法规规章,为洗砂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7.部门各司其职,强化日常监管。整改以来,各地各部门聚焦海砂开采、运输、泡洗、使用等各环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建立健全开采台账,规范海砂来源证明的开具和核验管理。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海砂开采执法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规范海砂开采执法监管,开展“靖海”“猎砂”等行动,加强来源不明海砂及去向不明运砂船舶检查。海事部门出台《打击非法洗砂活动监管工作指南》,进一步强化对砂石运输船舶的监督管理。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加强洗砂工具源头把控,对装设洗砂设备的船舶实行清单管理,督促私自加装洗砂设备的船舶拆除洗砂装置。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陆地洗砂场所污水排放执法监测,重点关注洗砂场所外排废水是否存在超环评批复排放情况,严查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水利部门加强陆地洗砂场所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开展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淤泥等影响行洪安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住建部门加强淡化海砂质量监督,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对建筑垃圾违规收运处置、源头管控不严、处置核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连续两年开展流通领域无照经营海砂违法行为查处行动。 综上,省河长办、省水利厅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切实采取有力举措,确保各项任务整改到位,实现了整改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