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涉及省级水行政职权事项1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取水许可(仅限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非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非省管水利工程取水许可)”,由省水利厅委托中新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
二、交接时间
自2024年11月15日起,由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此前原实施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1.委托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托行政机关追责。
2.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审批权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