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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来源:政法处 发布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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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原由我厅实施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清远市清城区、佛冈县水利部门实施,“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的备案”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调整实施,其中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向清远市清城区、佛冈县水利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备案的,向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1.下放事项清单(广东省水利厅)

             2.委托事项清单(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1

  下放事项清单(广东省水利厅)

        (共2项)

序号

事项类别

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名称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行政许可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清远市清城区、佛冈县水利部门

主项名称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2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清远市清城区、佛冈县水利部门


  附件2

  委托事项清单(广东省水利厅)

  (共1项)

序号

事项类别

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名称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其他行政权力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的备案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仅限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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