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原由我厅实施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清远市清城区、佛冈县水利部门实施,“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的备案”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调整实施,其中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向清远市清城区、佛冈县水利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备案的,向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1.下放事项清单(广东省水利厅)
2.委托事项清单(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1
下放事项清单(广东省水利厅)
(共2项)
附件2
委托事项清单(广东省水利厅)
(共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