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要求,原由我厅实施的12项权责清单事项,自2020年2月15日起委托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委托的具体范围、承接单位及实施时间
自2020年2月15日起,本公告所列事项(详见附件)由我厅委托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此前我厅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事项由我厅继续办理。
二、权利责任
(一)省水利厅的权利责任
1. 组织培训并指导委托事项的实施。
2. 向受委托方移交有关资料,为实施受委托实施事项提供便利。
3. 通过随机抽查、执法案卷评查、备案审查等方式,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就受委托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外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责任
1. 接受委托方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2. 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等实施受委托事项,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3. 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4. 每年12月底前向委托方统一报送本年度受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省政府、委托方或省其他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附件:省水利厅委托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水利厅委托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共12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委托的具体范围 | 承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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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依法由广东省水利厅组织乙级资质认定的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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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依法由广东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 | 深圳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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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中型水务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 | 依法由广东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 | 深圳市水务局 |
4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2020年2月15日(含)后水利部或广东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5 | 行政裁决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 | 2020年2月15日(含)后广东省水利厅发证的取水户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 | 2020年2月15日(含)后广东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的备案 | 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和设施度汛安全的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的批准 | 省管在建水利工程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供水单位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的报备 | 省管供水单位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拆除水利工程或者爆破工程的备案 | 省属水利工程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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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 省属水利工程 |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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