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4月7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施工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计列,专门用
于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遵循“足额计列、据实支付、规范使用、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提取管理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应按照本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及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费率为2.5%。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金额不得压减。
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报价中应当包含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第九条工程设计概算发生调整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调整后的安全生产费用执行。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方式、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总承包单位依法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及其计量方式、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详见附件《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中已列入实体工程(含除安全生产措施费以外的施工临时工程和设计已考虑的安全支护措施等)正常施工作业或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子目综合单价中的相关费用;
(二)泥浆泵、搅拌机、抹平机、钢筋切断机、掘进机、挖掘机、旋挖钻机、装载机、液压支架等普通施工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三)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施工机械、设备、构配件的购置费、维护及保养费;
(四)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或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险等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五)施工单位职工(含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七)因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的罚款;
(八)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专家咨询、第三方技术服务、广告宣传费用等;
(九)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十)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十一)员工入职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十二)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支出;
(十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不得使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等。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定后执行。编制使用总体计划时,鼓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根据规范和合同有关规定按月编制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明细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
因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安全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可按照上述程序编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法人应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要求并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每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监理月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其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月度统计、年度汇总的要求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且应每月自查与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纳入施工月报。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计量与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据实计量与支付。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采用现场计量、据实支付为主,总额包干为辅的计量支付方式。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无法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或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和项目法人审定后,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方式。总额包干费用宜控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计量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现场计量、据实支付的凭证包括发票、收据、转账记录、实物工程量(材料与设备等)结算单、工作成果和影像资料等。总额包干计量凭证应包括分项台账、影像、工作成果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能够形成固定资产重复使用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应按折旧进行计量。折旧计算方法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执行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和项目法人审定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起一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支付至少50%的安全生产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凭上述规定的真实有效凭证,在每期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中按程序核销,直到核销完成为止,剩余费用应按照安全生产投入及措施落实情况据实及时支付。
总承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的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剩余费用应按照安全生产投入及措施落实情况据实及时支付。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对于建设周期长且资金投入大的跨年度项目,允许按照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至少50%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低于合同确定金额的,差额部分项目法人不予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应当退回项目法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一)项目法人未按本办法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计列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监理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
附件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