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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批准我省主要河道 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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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梅州、惠州、茂名、清远、潮州市水利(水务)局:

  《关于东江干流河源河段2020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的请示》(河水〔2020〕6号)、《梅州市水务局关于上报梅州市韩江干流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请示》(梅市水河库〔2020〕11号)、《关于审批东江干流惠州段河砂可采区2020年度开采计划的请示》(惠水〔2020〕12号)、《关于鉴江干流(茂名市高州-化州段)2020年度河砂可采区开采计划的请示》(茂水〔2020〕12号)、《关于上报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0年度河砂可采区开采计划的请示》(清水建管〔2020〕3号)、《关于报送韩江潮州市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报告》(潮水河湖〔2019〕18号)收悉。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河道采砂应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原则,我厅对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进行了研究论证,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和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列入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情况

  同意将河源市龙川县2020-1#采区、和平县2020-2#采区、东源县2020-3#采区、源城区2020-4#采区,惠州市博罗县2020A采区、惠城区2020B采区、博罗县2020C采区,清远市英德市河角可采区,梅州市丰顺县石九村可采区、大埔县党溪可采区、大埔县银滩可采区,潮州市塔后采区,茂名市化州市镇安可采区一、化州市镇安可采区二、高州市良塘可采区、高州市蓝田可采区等16个河砂可采区列入我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分别位于东江、北江、韩江、鉴江干流,总控制采砂量为327.4万立方米。可采区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不同意列入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或有调整的采区情况

  (一)梅州市水务局上报的大埔县公王前可采区,与正在开采的鸭栖江采区毗邻,不利于采砂管理,不列入2020年度开采计划。

  (二)梅州市水务局上报的大埔县党溪可采区,拆分为大埔县党溪可采区、大埔县银滩可采区。

  (三)茂名市水务局上报的镇安采区,拆分为镇安可采区一、镇安可采区二。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开采计划,依法依规尽快开展河砂开采权招标出让、进场开采等工作。

  (二)请各市严格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切实落实河道采砂属地管理责任。采砂管理中要严格实行采砂监理制度,实行开采现场驻点管理,严格监督管理现场的采砂活动。加强对开采过程的现场监管,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卫星定位、影像监视等技术手段强化对采区和采砂船的监控。实时、规范、真实开具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合理控制作业工具数量和采砂船舶功率,要求采砂人在采砂船舶的明显位置悬挂采砂许可牌。开采前后要进行河道地形测量。采砂现场管理应当与执法管理有机结合,在做好采砂现场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大对采砂现场的执法力度,严禁超船只、超功率、超范围、超时段、超量开采河砂。

  (三)请各市积极应对砂石供应紧张问题。要清楚认识到河砂、海砂均属不可再生资源,积极探索在水利行业内使用河砂替代性材料,鼓励机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利用,缓解用砂紧张问题。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于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考虑核量定向供应,确保重大项目建设不受影响。

  (四)请各市切实落实水行政执法属地管理责任。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及“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充分调动基层尤其是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河砂出让费要优先保障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所需设备购置及日常工作经费,否则,将严格控制或暂停批准该市次年河砂开采计划。

  (五)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局要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13〕141号)的有关规定,对流域内主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附件:我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可采区基本情况表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6月1日


我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可采区基本情况表.xls



相关链接:图解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批准我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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