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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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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29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及50000千瓦(含)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一级达标评级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单站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暂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但应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确保工程安全。

  第三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4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级管理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级依据《广东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

  第七条 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

  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八条 广东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厅农村机电局承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广东省水利厅依法确定的社会组织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达标评级工作。

  第十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单位自评、外部评审、审定评级等环节。


  第三章 单位自评

  第十一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

  (二)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

  (三)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

  (四)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五)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

  (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七)自主评定结果。


  第四章 外部评审

  第十四条 农村水电企事业单位完成自评,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评审机构进行外部评审。

  第十五条 外部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工作会议,明确评审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

  (二)听取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自评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看、查证、质询,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反馈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外部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被评审单位整改时间),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评审情况、得分情况、评审打分表(作为附件);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推荐性评审意见;

  (六)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不少于5人(一般不多于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指定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

  评审机构、专家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五章 审定评级

  第十九条 完成外部评审工作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审定评级申请。

  第二十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请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审核和审定,应提交下列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

  (一)申请表;

  (二)自评报告;

  (三)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营业执照、申请表、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

  (三)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符合规范;

  (五)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六)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八)申请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对申请单位、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与实际情况、有关要求不符时,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组织单位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5、6);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核查处理。

  未达到申请等级和不达标的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工作应于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水电站名单应在公告的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定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原审定单位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分一、二、三级3个等级,其中一级的评审机构由水利部认定并公布,二、三级评审机构由广东省水利厅依法确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认定并公布。

  一级评审机构可开展一、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

  二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

  三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

  第二十八条 承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评审机构应为全省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检测部门、科研院校、设计单位、安全评价公司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

  (三)具有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其中水工、金属结构、机电各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评审技术人员应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条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单位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一条 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应适时将评审机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审定情况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不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审定。

  第三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三级重新申请评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电站在运行有效期内,遭遇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重新申报评级。

  第三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核实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水利部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农村水电站已在电力部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并定为三级及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但不做定级。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1日。


  附件:1.广东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

  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申请表

  5.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6.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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