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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小水电站未满足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属违法行为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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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2023年12月28日,从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某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口进行检查,发现闸口闭合未打开,未保障生态流量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下游河道干涸,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取证。

  2024年1月4日,从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从水责改〔2024〕1号),责令当事人在 2024年1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要求打开闸口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2024年1月17日,从化区水务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的行为立案查处。

  2024年1月31日,从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至该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口进行复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已按要求打开闸口,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已完成整改。

  处罚决定:当事人违反《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照《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适用于严重档次,由从化区水务局对该电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圆整(¥24000)。

  评价及启示本案为全市首例对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进行罚款的案件。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监测的实施主体,应确保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持续正常运行,严格按照核定的生态流量值足额足量泄放,持续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针对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的行为,从化区水务局切实夯实监管责任,对生态流量违法行为亮剑,通过加大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力度,强化违法惩治,让违法者“不敢为”,生态流量观念深入人心。

  本案法律依据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水电站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确保经批准的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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