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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以案释法|注意,这类涉水违建坚决不能建

来源:江门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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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江门市水利系统按照中央、省、市开展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江门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打击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坚持“部门联动、打建结合”,深挖细查,精准打击,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运砂、破坏水资源、侵占江河湖泊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河湖“清四乱”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整治,形成高压态势和有效震慑,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把“利剑”,解决水利行业的一些“硬骨头”“老大难”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现整理汇编我市水利系统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打击整治方面的一些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进一步加强宣传交流和警示教育。

  江门市水利系统“以案释法”案例三:

  某农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和围填水库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新会区水利局接到罗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反映,江门市某农场有限公司在罗坑镇东坑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板房等建(构)筑物和在库尾围库造地。3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东坑水库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当事人存在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和围库造地等行为。3月12日,新会区水利局对该案进行立案,并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和清理围库造地的泥土,恢复水库原貌,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3月12日,新会区水利局对江门市某农场有限公司在东坑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和围库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3月上旬,新会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派出工作人员到新会区水利局进行走访,进一步核实该部门的履职情况,并于4月4日向新会区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对上述公司非法占用水库资源围库造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自2016年7月起,先后侵占东坑水库周边水利用地违法建设餐厅和修建钢结构板房共计14间,分别侵占水利用地面积约98.8平方米和侵占水库库面面积约1008平方米。此外,该公司还自2017年9月起,利用水库的淤泥和周边山体滑坡的泥土推填至库尾鱼塘,将约9570平方米的库面变为平地。

  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新会区水利局先后于2019年3月7日和4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新会水停字〔2019〕第06号)、《水行政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会水责改字〔2019〕第21号),要求该公司在4月29日前限期完成整改。由于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新会区水利局于5月21日将相关处理情况向新会区检察院作出答复。

  2019年7月23日,新会区水利局就该公司在东坑水库修建建(构)筑物、围库造地的违法案件进行会审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和围库造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且未按《水行政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会水责改字〔2019〕第21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拆除2间岸边餐厅和库边宿舍(12间板房),也未清理堆填在库尾的泥土,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会审结果,决定对该公司合计处予人民币18万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和清理围库造地的泥土,恢复水库原貌。

  【法律分析】

  江门市某农场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关于“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库造地”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2013版),分别对该公司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行为按违法程度严重级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6万至8万罚款);对该公司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围库造地的行为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级别(在水库库区内围垦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处8万至10万罚款)论处。最终,新会区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整。

  2、对当事人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围库造地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3、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水库岸边餐厅2间和占用水库水面修建的平台及钢结构板房12间,以及自行清理堆填在原库尾水域的泥土,恢复水库原貌。

  最后,当事人在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情况下,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履行了新会区水利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也水涨船高,非法侵占河道、侵占水利用地、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法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少数单位和个人更是无视水法律法规,将河道、滩涂、水库等水工程设施的水利用地霸为己有。通过查处该案,彰显了水利部门善于执法、敢于亮出水法律法规这把利剑,有效维护了水法律法规的尊严。

  建立健全“三书一函”接收办理机制是本案的亮点。“三书一函”是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清源”的重要抓手,本案正式立案后,新会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新会区水利局尽快查处东坑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围库造地行为,避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新会区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抓紧对该案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新会区检察院,及时堵塞了行业监管漏洞,积极推进社会治理齐抓共管格局的创新实践。

  处罚得当是本案的重点。如何确定对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罚成了本案的重点。一是当事人在水利用地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利用水库的淤泥和周围山体滑坡的泥土填至库尾鱼塘,使原属库尾水域的鱼塘变成平地,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对此,新会区水利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自行清理堆填在原库尾水域的泥土,恢复水库原貌。二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又要考虑当事人的整改态度。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且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行政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并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故本案最终按从重作出处罚决定,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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