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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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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省各流域管理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水务(水利)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省级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3年省级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凡申报2023年省级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均须按照《指南》的规定办理。各地各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按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报送我厅,不符合《指南》规定或逾期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反映。

  《指南》可从广东省水利厅网站下载,网址如下:http://slt.gd.gov.cn/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6月1日


2023年省级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广东省省级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绩效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围绕2022-2024年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水利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升我省水资源管理能力,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态效益。

  2.节约用水类项目要达到一定的节水效果,具有一定的推广示范作用;水资源保护类项目实施后,能够提高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改善水生态环境,有助于推进我省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取用水监管类项目要针对管理薄弱环节,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3.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明确,一个项目一申报。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类别及内容

  2023年度项目申报应依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原则上依据年度申报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1.节约用水管理

  (1)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节水型高校、市级机关节水型单位等节水载体建设。在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建设遴选一批用水效率领先的单位。

  (2)用水定额和水效对标。包括开展用水定额动态评估,结合实际细分用水行业、领域和场景,补充制定区域典型行业产品用水定额。在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公共机构和节水型城市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等。

  (3)推进节水监测统计和智慧化建设。包括开展节水数据调查统计与分析评估,推进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的智慧化管理需求分析等。

  (4)非常规水源利用。包括再生水(污水资源化)利用配置、雨水集蓄利用、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建设,以及相关规划和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

  (5)节水宣传教育。包括节水公益宣传片制作,节水教育基地建设,节水公益宣传活动开展等。

  2.水资源保护

  (1)河湖水生态管理。生态流量确定与管理包括制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及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制度,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体系、水生态监测等。水生态管理,包括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利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河湖水生态健康评估、河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河湖水生态(空间)管理相关研究及任务落实。水资源质量及水生态信息收集编制与发布,包括建立编制水资源质量及水生态监测年报体系,提高河湖水质检测能力,完善信息收集、统计、共享及发布机制等。

  (2)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包括生态缓冲带建设与保护、水库库区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生态环境治理与保育、饮用水水源及应急备用水源保护与修复项目等。(农田水利工程类、中小河流治理类、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类、水土保持类项目暂不纳入申报范围)。

  (3)饮用水水源保护。针对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应急备用水源,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相关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相关保护工作、基础研究、水源布局优化、水库功能优化调整等。

  (4)地下水管理。包括地下水管控指标制定、地下水管理制度建设、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和超采区治理、地下取水调查统计。

  (5)水资源应急管理。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管理,包括应急备用水源规划(布局)编制(修编),应急备用水源状况评估及监督管理。水利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管理,包括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编制水利相应应急预案等。

  3.取用水监管

  (1)流域水量分配。包括编制跨县、市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2)取水许可制度建设。包括取水许可规范化管理,取水动态监管,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等。

  (3)取用水统计管理。包括落实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编制等工作技术支撑,取用水统计分析评估。

  (4)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包括考核制度建设,考核方案编制,水资源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

  (5)水资源有偿使用及水权制度建设。包括水权确权、水权交易监管、水权水市场培育、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机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政策研究等。

  (6)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包括“十四五”水资源管控指标制定技术支撑,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控,以及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体系框架构建等。

  4.其他

  与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相关的重点工作支撑,以及规划或方案编制、探索与改革创新等内容的项目。

  (三)项目限额要求

  1.申报项目数量。2023年度各地级以上市(含财政省直管县(市))可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省直机关单位及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凡超额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2020年度及以前已安排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但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不得申报2023年度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不可多头申报。

  2.补助额度。按照财政过紧日子的精神,2023年度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100万以下。

  (四)申报程序

  实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制度。

  1.市、县单位申报程序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地市、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项目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水利厅,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2.省直机关单位及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省直机关单位、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可直接行文,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对口省直机关申报。

  (五)申报前审核要求

  1.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必须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2.省直机关单位、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由申报单位负责审核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六)申报截止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于2022年6月30日前上报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申报材料以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七)材料内容

  1.项目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实施方案、申报项目资金的文件、政策依据证明文件(如国家或省布置开展的水资源节约保护重点工作),基建项目应根据基建项目管理规定提供立项批复、概算批复依据(按“粤财预〔2018〕263号”执行)等。

  2.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含政策依据)、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及具体内容、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项目预期的绩效(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项目经费预算(申报资料应提交详细的经费预算,项目预算的各项支出要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及资金需求,及与项目的相关性,支出范围、用款单位(能实现省财政资金划拨的单位),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章节。

  3.申报材料一式6份,电子材料一并发送至slt_szy@gd.gov.cn,电子材料未发送者一律不得参与评审。

  4.纳入省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前,还应提供《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的相应材料。

  5.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和往后3年申报资格。

  三、项目遴选

  (一)总体原则。项目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按照“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由省水利厅按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有关要求进行遴选。

  (二)遴选程序。组织申报一批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列入我厅节保专项资金项目库。从我厅节保专项资金项目库中按规定程序优选部分项目,向省财政厅申请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二级项目进行入库储备。2023年项目将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规模从已纳入二级项目的储备库中遴选产生。

  (三)遴选重点范围

  国家、水利部及省委、省政府近期布置开展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重点工作,特别是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国家节水行动和“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中补短板、强弱项相关工作任务。

  优先保障项目受益范围包括:

  1.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粤港澳大湾区(跨地市层面);

  2.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与水资源、水生态环境相关的重要干支流和重点水库;

  3.国家和省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资源调出区域;

  4.生态环境国考断面所在的重点流域干支流;

  5.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项目优先考虑。

  四、项目管理

  (一)我厅节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将新认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入库超过三年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往年已安排节保专项资金的,我厅负责从已有项目库中退出该项目;项目通过其它财政渠道安排了资金的,或者项目单位认为该项目可从项目库退出的,由项目单位书面函告我厅,我厅负责从已有项目库中退出该项目。

  (二)规范经费使用。项目资金下达后,各单位应加快支付,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力争当年度完成。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相关办法执行。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方案报备。项目资金下达后,各申报单位应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备案。其中,地方项目分别上报至项目所属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属项目分别上报至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中项目工作内容应与项目申报材料相统一并进行细化,项目概算不得超过申报时的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验收。地方项目由所属地级以上市水务局组织验收;省属项目由我厅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项目申报时的实施方案、立项文件或批复文件、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总结、专家评审会评审材料、资金投入使用及决算、审计等情况、项目档案等方面。工程类项目可参考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程序验收;非工程类项目应在准备好验收主要内容材料的基础上,编写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报告等,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验收。

  五、联系人及电话

  省水利厅:金纬昊,020-38356432,13776626290

  六、其它事项

  (一)本指南由省水利厅解释。

  (二)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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