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冯战洪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部分缺水地区依靠开采地下水维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并引发地面沉降等生态环境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将超采治理专设一章作出明确规定,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是划定超采范围。科学合理开展超采区的评价和划定工作,是有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例》规定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结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要依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GB/T 34968-2017)等规则,结合本地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收集整理地下水开发利用等资料,采用开采系数法、水位动态法、引发问题法等方法,综合评价成果,划定地下水超采范围,经审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是明确限制措施。地下水超采程度不同、危害不同,采取的对策应因地制宜、宽严得当。《条例》明确规定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对于发生严重地质灾害的区域、已实施集中供水或实施水源置换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采区。对于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开采地下水可能引起地质灾害或生态损害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内,除应急、抢险及勘测以外,禁止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这为强化地下水管理、严控地下水开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条例》实施后,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快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这一基础性工作,同时,地方水利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落实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相关管控要求。
三是制定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全社会方方面面。《条例》明确规定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水利部备案,同时要求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情况,综合施策,全面治理。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采取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地表水源置换、工业产业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地下水超采量;通过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