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地下水资源保护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混凝土搅拌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地下水危害水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运用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源头治理,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地下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三亚金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混凝土公司)未经批准开凿两口新井,每口井的设计出水量为每小时20立方米。该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1月至8月混凝土生产量分别为288529.32立方米、368183.1立方米、121707.06立方米,自来水用水量分别为3707立方米、18323立方米、12640立方米。根据混凝土生产用水配比,扣减其自来水用量,该公司违法取用地下水量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最低标准,即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的限定。
2016年9月、2018年8月,三亚市水务局先后2次督促三亚市海棠区海洋水务局(以下简称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对金某混凝土公司涉嫌违法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该局均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城郊院)在调查金某混凝土公司扬尘污染问题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多次走访三亚市水务局沟通取证,全面了解前期行政履职情况。2019年7月23日,三亚城郊院决定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勘验拍照、询问证人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调取水务部门巡查履职等材料;同年7月26日,向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查处金某混凝土公司等主体的违法行为。海棠区海洋水务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经多次督促后于2019年10月31日回函称,金某混凝土公司等6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取水量均未超过1000立方米,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及缴纳水资源费,已对上述违规取水企业作出《限期拆除(封闭)通知书》。三亚城郊院对此跟进发现,海棠区海洋水务局虽然封闭了地下取水井口,但未依法履行罚款和追缴水资源费等职责。
【诉讼过程】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三亚城郊院将该案提请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市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3日,三亚市院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海棠区海洋水务局继续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金某混凝土公司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追缴水资源费,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督促落实到位。
针对金某混凝土公司违法取用地下水的年取水量是否超过1000立方米的焦点问题,三亚市院提供了该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混凝土生产量、供水记录,并根据该公司的混凝土基准配水比进一步论证其年用水量已经远超1000立方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信检察机关意见,认定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回函中“该6家混凝土企业(含金某混凝土公司)年度地下水取水量很少或未取用地下水”的结论是在未经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做出的,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应依法对涉案公司违规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处罚。诉讼过程中,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对金某混凝土公司追缴水资源费44396元、处罚金30000元,并全部履行到位。三亚市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020年5月23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三亚市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联合三亚市水务系统,对辖区混凝土搅拌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处混凝土搅拌企业12家,封闭地下取水井14口,追缴水资源费75.67万元,罚款14万元。同时,针对《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缩小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定的取水许可事项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向三亚市水务局和三亚市司法局反馈,推动三亚市政府依法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典型意义】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混凝土搅拌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地下水危害水资源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履职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推动源头治理,延伸办案效果,开展系统整治,规范取用水行为,确保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