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沟河道公益诉讼案
  • 来源:政法处
  • 发布日期: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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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岸线保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水利部门加强河湖岸线保护,拆除占用河道违章建筑,保障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促成多方联动履职,引入涉案公司参与诉前磋商,形成保护合力;以办案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实现生态公益和企业效益共赢;依法完善机制建设,系统化打造涉水领域长效治理方案。

  【基本案情】

  廖家沟是淮河入江泄洪主要河道之一,北接邵伯湖,南连长江,是江苏省扬州市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012年7月,扬州某建材公司未经水利等行政部门许可,在廖家沟非法占地26亩,建设搅拌站、办公用房等设施。2013年至2019年,扬州市广陵区水利局多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物等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拆除,仍长期占用河道,损害社会公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扬州某建材公司占用廖家沟建设违章建筑,问题持续多年,严重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与河道行洪安全。同年10月底,广陵区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走访水利、属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调取执法材料、查明基本案情,发现扬州市广陵区水利局针对该案问题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某公司未自行清理的情况下,该局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拆除,致使社会公益持续遭受损害。同年11月11日,广陵区院依法对水利、属地镇政府等行政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方全面履职,合力整治。

  鉴于该建材公司存在侵占河道危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广陵区院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移送线索。扬州市院于同年11月6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之后多次对公司负责人开展询问谈话,分析法律风险,提供合理建议;协调统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程序,为企业参与沟通营造良好条件。

  之后,扬州市院指导广陵区院组织水利、属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开展行政磋商,引入涉案公司,召开司法、行政、民事三方圆桌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方案;水利部门在企业确保拆除的同时,允许一定宽限期,赢得企业理解配合。2020年初,该建材公司按时拆除全部违章建筑,多年问题终被解决。

  扬州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在加强个案协作基础上注重普遍预防,完善水域治理。扬州市院与扬州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联合建立市“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江都区水务局等12家单位成立“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保护联盟”;扬州市院与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建高邮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推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典型意义】

  本案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行政共管,体现“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作用,为解决执法难题提供检察助力,实现诉前公益保护的最佳司法状态。综合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促成多个职能部门共同治理企业长期占用水源地保护区、危害行洪安全等多因素违法行为;强调兼顾发展与保护,注重释法说理和风险提示,达到不诉而解决问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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