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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5-02-20 字体: [大] [中] [小]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要旨】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市水务局

  当事人: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由:××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于2024年4月9日开展安全例行检查时,在××水闸施工现场,发现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丁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检查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及时现场收集其他证据资料,并现场给该公司送达了《××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检查结果通知书》(××安监检文书03-3)要求立即整改。2024年4月15日,项目建设单位××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中心将该公司的整改情况向××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交了《××市水利工程安全整改情况报告书》,隐患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查处理由及结果】

  2024年8月28日,××市水务局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该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2024年9月5日,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但该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系初犯,违法事实、情节较轻,且未产生危害后果,按照《××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该公司属于从轻档次,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市水务局对该公司作出××水罚决字〔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9月14日,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行政相对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水闸重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单位,丁某作为盘扣式脚手架工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施工规程,严格执行各项施工技术规范,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但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却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丁某)无证上岗作业,该单位及涉案人员在实际施工作业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追求施工效率与速度而漠视生产安全,对施工人员资质未做严格把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教育与责令整改,该单位认识到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施工现场存在的管理问题,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配合开展整改措施,杜绝施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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