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高处作业,操作规程。
【要旨】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职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XXX水务局
行政相对人:XXX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3月26日,某水务局执法人员收到反映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负责施工的XXX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4年3月26日17时许进行高处作业(进水塔脚手架搭设作业)时,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
2024年3月28日,该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作业现场已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现场脚手架第二层的坠落高度基准面为3米,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编号JGJ80-2016,以下简称《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第2.1.1条的规定,该现场作业环境属于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向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出示2024年3月26日17时27分的现场作业照片,该项目负责人予以确认:3月26日17时许,该单位3名施工作业人员在进行施工脚手架搭设作业时未按照《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第3.0.5条的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绳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具。
针对该违法行为,该水务局于2024年3月28日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开展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培训工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限期4月3日前完成整改并回复。2024年4月3日,该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单位及四名现场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虽然该单位有为案涉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且在3月26日作业前也明确告知三人作业时要正确佩戴和使用,但该单位没有及时发现三人的违法行为并排除安全隐患,该水务局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XXX作为负责人没有及时发现3名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并排除安全隐患,鉴于该项目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涉及作业人员3人,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35;违法行为编号:1035;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涉及2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裁量标准,该水务局对四人分别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0.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该水务局分别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6月20日,向该单位及四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及涉案四人均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且涉案四人已及时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行政相对人XXX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单位,XXX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施工规程,严格执行各项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作业人员作为施工现场的实际作业人,应当在进行施工脚手架搭设作业时按照《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第3.0.5条的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绳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具。但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却发现该单位3名施工作业人员在进行施工脚手架搭设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具。该单位及案涉人员在实际施工作业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追求施工效率与速度而漠视生产安全,对施工现场未做必要防护,对现场施工人员与来往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形成严重安全隐患。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教育与责令整改,该单位认识到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施工现场存在的管理问题,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配合开展整改措施,及时安装安全设备进行防护,杜绝施工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