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要旨】
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管理人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并向有关单位备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XXX水务局
当事人:XXX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5月22日,某水务局对某水利工程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未向有关单位备案的行为。随后,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至该水务局相关部门处理。
该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调取查阅了该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负责的XXX工程项目,存在1.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管理人员、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未向有关单位备案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该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针对水利项目施工中项目违反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通过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建设、警示同类生产经营单位、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