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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案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4-02-26 字体: [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4日,佛山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海区丹灶镇某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4名特种作业施工人员未取得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其中,2名电工雷某、郝某持有由山西省工程机械行业协会颁发的《建设工程机械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2名焊工王某、邓某持有由广东省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建设行业工程机械专业人员合格证》。经查验,上述证书均非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发现问题后,佛山市水利局立即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前完成整改。9月18日,该公司反馈已更换特种作业施工人员。9月25日,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核查,确认更换后的4名特种作业施工人员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调查与处理】

  9月28日,佛山市水利局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10月12日,佛山市水利局对该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11月21日,经法制审核,佛山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并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该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即使在限期内改正,亦应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这类问题,是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中的一类。特种作业与一般作业不同,特种作业往往有较高的作业风险,特种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及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这类危险作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一旦发现,将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仅对涉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加重处罚,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认错态度较好,发现问题后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因此其最终仅受到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领域的参建单位应当以此为鉴,发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应当立行立改,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改正,防止安全隐患问题演变为生产安全事故,避免逾期未改正导致后果加重,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相关人员的个人发展。

  此外,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开展特种作业的一条红线,不可逾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未持证的人员不允许上岗;发现持假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更换人员,避免发生持假证上岗导致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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