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塘河道清淤专题
珠海:发布2024年第2号总河长令 部署建立“清漂”“清淤”常态化工作机制
  • 来源:珠海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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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共同签发《关于建立“清漂”“清淤”常态化工作机制的令》(以下简称《总河长令》),在全市范围内高位部署推动河湖保洁清漂、水塘河道清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实现水畅其流、水清岸绿。

  《总河长令》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3”思路举措,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珠海生态建设为引领,结合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农村污水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灌区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航道疏浚、水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水岸绿化等专项工作,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优势,逐步建立健全河湖清漂保洁和水塘河道清淤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市级统筹、区级负责、镇村落实、群众参与”工作体系,推动全市水塘、河道实现水畅其流和水清岸绿,持续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总河长令》要求,一是常态化推动河湖清漂保洁工作。完善河湖清漂保洁责任体系,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河长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厘清责任区域,将河湖清漂保洁纳入网格化管理,推动全域保洁。发挥河长领治职责,明确区级河长负总责,基层河长(镇、村级河长)为具体责任人。健全河湖清漂保洁长效机制,建立“每年两次集中清漂+特殊节点及时清漂+常态化保洁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就地打捞、科学清运、妥善处置”原则,推动河湖清漂保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构建常态化监管工作格局,通过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完善督导考核体系、提高群众监督效能等三个方面,督促基层河长(镇、村级河长)和保洁管理队伍落实清漂保洁工作,强化河湖清漂保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监督问效,畅通群众、民间河长、企业河长监督渠道。二是常态化开展水塘河道清淤工作。明确将水塘河道清淤工作对象分为三个层级:农村水体、城镇水体和江河湖库。要认真落实常态化清淤五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认真摸查环节,要求在汛期分类摸查统计年度计划清淤总量。制定方案环节,要求汛期结束前制定年度清淤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开展清淤环节,要求采用科学合理方式,因地制宜进行清淤。清淤物处置环节,明确清淤过程和清淤物处置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长效管护环节,明确管护者、经营者、受益者清淤和管护责任,要求完善水塘河道日常管护机制。

  《总河长令》强调,要做好四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推动清淤工作。各区要制定详细方案(计划),整合各行业各部门资源,部署落实清漂和清淤工作。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建立稳定河湖管护投入保障机制,支持清漂和清淤工作。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通过资源化利用收益等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清淤工作。三是强化督导落实。各级河长湖长要将清漂、清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调研和检查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之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指导、技术指引、监督管理和动态评估,各区要成立督导组推动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推动清漂、清淤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探索河湖管护新模式。发挥党组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企业河长参与河段认养管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管护,发挥“广东智慧河长”和民间河长监督作用,实施“随手捡、随手拍、随手护”等行动,及时发掘宣传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着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清漂”“清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