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
  • 来源:监督处
  •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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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办安监〔2018〕52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2〕37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规范字〔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第一批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水利工程(不含农村水电站)管理单位、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以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监理、水文监测、后勤保障等四类单位,申请的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二、评审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水电施工单位按照《评审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开展评审;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监理、水文监测、后勤保障等四类单位分别按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17-20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18-2020)、《水文监测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19-2020)、《水利后勤保障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20-2020)(以下简称“评审规程”)的要求开展评审。

  三、申请方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通过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注册企业账号并提交申请材料。上传的申请材料必须工整、规范、清晰,符合规定的质量、数量和规格要求。

  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

    

  四、其它事项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向省水利厅申请评审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请单位的自评报告应全面反映标准化自主评定的前期准备、自评过程和结果等内容,用语规范、表述简洁,且应适当提供建设和自评过程中的影像、照片。自评报告、支撑性材料等应符合单位实际,严禁照抄照搬,发现不同申报单位之间存在大面积雷同的,不予受理。

  (三)根据《办法》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委托行业组织承担事项清单的公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省水利厅负责,委托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协助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性及技术服务工作。

  五、联系方式

  省水利厅:吴清华、020-38356241;

  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林秋颖、方禧,020-87567864、  87566154


  附件: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