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发电站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案
  • 来源:监督处
  • 发布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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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5日,茂名市水务局对高州市××发电站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电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后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州市××发电站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相关台账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收到茂名市水务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主动执行,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整改,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茂名市水务局对该电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