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对江西某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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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

  行政相对人: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021年3月5日10时3分至11时47分,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福田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某片区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未如实记录某小区施工现场10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2021年春节后新招工的39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情况。

  2021年3月8日16时35分至16时55分,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项目资料员伍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伍某某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1年3月8日,福田区水务局向该公司开出并送达了深水政(福田)责字[2021]第1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未如实记录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3月11日前完善上述49名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2021年3月10日,该公司授权委托人伍某某向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及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佐证材料,该公司已停止未如实记录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并已完善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综上,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福田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某片区施工过程,未如实记录某小区施工现场10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2021年春节后新招工的39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情况。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开工备案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水务工程检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本案中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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