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日期:2022-03-31
字体: [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

  行政相对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由: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2020年11月19日,光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光明区存量排水设施某工程进行执法检查,该项目施工单位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上石家村某片区某排水小区已安装管道,但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作垫层;且基槽开挖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沟槽已开挖至设计标高,但未采取导排(流)措施,导致基础大量积水;管道集水井砌筑砂浆不饱满。

  根据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工程合同价款为捌拾贰万元。

  2020年11月19日,光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向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并限期3日内改正。

  2020年11月25日,光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查,发现现场已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作混凝土垫层;基槽开挖宽度符合设计要求;沟槽开挖已采取导排(流)措施,基础无积水;管道集水井砌筑砂浆饱满。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复查时该单位负责的项目已整改完成,减轻危害后果,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光明区水务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壹万陆仟肆佰元。

  【案件评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应谨慎。本案中,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施工图纸或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对比认定,如是否采取导排(流)措施、基础是否积水、砌筑砂浆是否饱满等,皆属本案核实要点。此外,在合法合规审查时,应切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罚款的确定依据是以工程合同价款为计算基准。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