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对深圳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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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

  行政相对人:深圳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事由: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020年6月29日,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福田区香梅路片区内涝整治工程位于红荔西路水榭花都小区1号门西侧的A5Y顶管井施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及在该工程项目部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深圳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未按照规定对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派遣到上述工程的3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遣到上述工程的3名施工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020年6月27日,该工程施工人员在福田区香梅路片区内涝整治工程位于红荔西路水榭花都小区1号门西侧的A5Y顶管井进行井壁凿除开洞口作业(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施工单位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020年7月6日,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刘某进行调查询问。2020年7月6日,福田区水务局向该公司开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7月16日前提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措施及整改报告。

  2020年7月15日,深圳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因3名被派遣劳动者已于2020年6月27日当日离场,已无法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深圳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已作出承诺并到岗履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水务工程检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本案中深圳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安全培训教育未到位。新进工人未做培训教育,未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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