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对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水利枢纽重建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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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行政相对人: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水利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危险源辨识与管控,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等。

  2022年1月12日,广东省水利厅对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水利枢纽重建工程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未按规定报批,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管理混乱,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执法人员对该工程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记录表》,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调取查阅了该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已现场签名确认检查结果。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工程施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施工现场设置的危险源公示牌不规范。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11.4.5条的规定。

  2.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管理混乱,无检查记录,无标识牌,未编号,个别灭火器的状态标志已损坏未及时更换,个别灭火器随意摆放,未进行妥善管理,附近堆放众多其它物品。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5.2条、第3.5.3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2.2条的规定。 

  3.个别配电箱未做好接地保护。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1.17条、第4.2.5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2条的规定。

  4.闸顶、闸井口、启闭机室屋顶等部位设置的临空、临边防护栏不规范,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临空下方有施工作业人员,但未设置挡脚板。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1.8条、第3.1.9条、第5.1.2条、第5.1.12条、第5.4.2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第3.1.4条、第3.2.1条、第3.2.2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9.2.4条的规定。

  5.部分施工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未设置剪刀撑和支撑杆,脚手架外侧和平台未搭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或防护立网,脚手板未满铺等。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5.3.5条、5.3.13条、5.3.20条的规定。

  6.部分配电线路敷设不规范,沿地面明设。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4.4.5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第3.7.4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7.1.2条的规定。

  7.施工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5.2.9条的规定。

  8.未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管理制度》。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5.1.6条的规定。

  9.已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已经监理单位审核,但未报项目法人同意。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6.2.4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水利项目施工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所涉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进行判断,即:施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履职,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强化临时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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