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对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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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行政相对人:广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2021年4月22日,广东省水利厅对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执法人员对该工程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记录表》,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调取查阅了该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已现场签名确认检查结果。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工程施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 未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奖惩;2. 安全生管理制度针对性较差,需进一步健全;3. 未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使用台账;4. 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交底人不符合要求;5. 配电箱及开关箱安装使用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6. 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不规范;7. 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孔、井、坑、升降口等危险处无防护或防护刚度、强度不符合要求,基坑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物、停放设备;8. 重大危险辨识和管控不规范;9. 危险部位、危险岗位、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示设置不足;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该工程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水利项目施工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所涉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判断,即:施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管控;工程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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