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水利厅官网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

来源: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07-3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部署,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河长制工作必须明确并压实责任,使每条江河每个湖库(下称河湖)都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等要求,确保《省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实现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走在前列的目标,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到2017年年底,全省境内河湖全面建立省、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镇(含街道、乡,下同)、村(含居委会,下同)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到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努力实现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走在前列。

  二、加快出台市县镇工作方案

  (一)各市、县要根据《省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组织编制或修订完善本级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体系、监督考核、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提高本级工作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镇要根据县级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级工作方案。

  (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清远、云浮等16个河长制先行地区,要尽快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修(制)订完善市、县级工作方案,2017年7月底前全部出台;其他地区(含市、县两级)要在2017年8月底前全部出台。全省各镇的工作方案要在2017年9月底前全部出台。各市、县、镇工作方案出台后,要分别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或党委、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备案。

  (三)各县要加强对所辖镇、村河长制工作的指导,县、镇级工作方案应明确镇、村要加强河湖管护、保洁工作和建立入河湖排污口管控机制,并结合实际设立河湖专管员、保洁员。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河长制工作合力。

  (二)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县要抓紧设置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和经费,尽快承担和开展河长制日常工作。各镇要明确承担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鼓励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市、县河长制办公室要在2017年10月底前设置完成。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工作方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抓紧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河长工作制度。各地要建立河长会议制度,明确河长会议的出席人员、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决议实施形式等内容,由总河长、河流(流域)河长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及河长制推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河长巡查制度,明确河长巡查范围、内容、方式、频次、记录和问题发现、处理、监督整改以及巡查结果运用等事项,规范河长巡查行为。建立河长定期接听监督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的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建立工作督察制度,明确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范围、督察内容、督察组织形式、督察整改、督察结果应用等内容,由镇级以上河长牵头组织对下一级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各市、县、镇要在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上述制度。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地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等,整合信息资源,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信息公开应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频次等;信息通报应明确通报的内容、范围、形式、整改要求等;信息共享应明确共享的内容、实现途径、范围、流程等。各市、县要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上述制度。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主体、程序、范围、频次以及信息主要内容、审核要求等,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动态跟踪进展情况。自2017年3月起,各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党委、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每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进展情况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或省水利厅),抄送省环境保护厅;每年1月1日前将本市上年度总结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或省水利厅),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要在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上述制度。

  (四)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由上级河长对下一级河长、地方党委政府对同级河长制组成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责。各地要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定考核办法,根据河长制实施的不同阶段进行考核,将本级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目标、主体、对象、范围、程序和考核结果应用,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要建立上级河长考核下级河长、各级党委政府考核同级河长制组成部门的逐级考核机制,实现河长、河长制组成部门考核全覆盖。要建立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地区、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奖励。各市、县要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相应的考核问责办法与激励制度。

  (五)建立验收制度。各地要按照本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组织对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包括验收的主体、方式、程序、整改落实等。各市、县要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验收制度。

  (六)建立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稳定投入机制。各地要逐河逐湖落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保障财政经费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各市、县要将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及稳定投入机制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并要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要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水环境治理、河道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

  (七)建立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级河长要发挥牵头作用,充分利用水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能,明确部门联合执法的范围、主要内容、牵头部门、责任主体、执法方式、执法结果通报和处置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市、县要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上述机制。

  (八)建立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实施“互联网+河长制”行动计划。全省将统一建设通用版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制订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各地要充分整合共享同级水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信息资源,全方位提升治河管河能力,扩宽社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爱河护河。各市、县要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与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和“互联网+河长制”行动计划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九)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相关工作制度。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包括工作督办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其中,工作督办制度需明确对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任务及群众举报、投诉的焦点、热点问题等进行督办的主体、对象、方式、程序、时限以及督办结果通报、运用等内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应就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报告,需明确向总河长、河长报告的事项范围、流程、方式等内容。

  五、确定河湖分级名录,编制出台一河一策实施方案

  (一)落实河长制全面覆盖。我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要全面覆盖。其中,水库河长制纳入所在江河统筹考虑。

  (二)建立河湖分级名录。各市、县要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分别抓紧提出需由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主要河湖名录,督促指导所辖镇尽快提出需由镇、村级负责同志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各市汇总市、县、镇、村四级河湖名录(按照《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加快推进我省河长制工作意见的函》(粤水办函〔2017〕348号)附件2填列),于2017年7月底前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或省水利厅),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各县、镇、村要按照上述总体时限要求,分别及时向上一级报送本级河湖名录。我省五大河流(流域)所在的市、县提出相应的市、县级河长名单后,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或省水利厅)备案。

  (三)公布各级河长名单。通过主要媒体,分批分期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包括区域总河长名单和河流(流域)河长名单。省将于2017年8月底前公布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名单和五大河流(流域)省、市、县三级河长名单;各市要于2017年9月底前公布本级总河长名单和辖区内主要河湖市、县、镇三级河长名单;各县要于2017年10月底前公布本级总河长名单和辖区内主要河湖县、镇、村三级河长名单;各镇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公布本级总河长名单和辖区内镇、村级河湖的镇、村两级河长名单。

  (四)加快编制出台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各市、县要根据本级河湖名录,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主要河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并于2017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各镇要根据所在县编制出台的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提出辖区内河湖管护、保洁等工作的具体落实方案。各地要结合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同步制定河长工作手册,为河长熟悉河湖基本情况、履职、决策等提供参考。要将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纳入本级“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

  (五)强化分类指导。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编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本级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在摸清辖区主要河湖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逐年提出具体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措施,确保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要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要分别突出“构建绿色生态水网”和“打造平安生态水系”的河长制推进模式。要强化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管理,突出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要加强水污染治理、节水减排、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对城市河湖,要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维护水系完整性和生态良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对农村河道,要加强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和水系连通。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省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重点督查:工作方案制定、组织体系建设、制度制定执行、主要任务落实、河湖问题整改等工作。各市、县要加强对下级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地区,要督促整改落实。

  (二)统筹流域协调。各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强化规划约束。加强流域统筹协调,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要明晰管理责任,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交汇处等水情复杂河段,加强系统治理,实行联防联控。

  (三)加强经验总结推广。各地要积极开展推行河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逐步完善河长制的体制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各地要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和传播手段,特别是要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