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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河长考核奖惩分明 压实责任落地见效

——东莞市出台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和基层河长考核实施意见

来源: 厅河长办       发布日期:2020-02-19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压实各级河长湖长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责任,确保河长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河长制工作“见行动”“见成效”,东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于2019年11月18日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和基层河长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追责考核的决定机构、适用范围、追责情形、评定程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意见》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实施对象覆盖面广。《意见》明确东莞市委、市政府作为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责任追究工作。全市33个园区、镇(街)的349名镇级河长、562名村级河长,园区、镇(街)农林水务、生态环境、城管、经信等承担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属地村(社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纳入实施对象范围,实现责任追究全覆盖。2019年以来,全市已有25名基层河长以及职能部门责任人因履职不到位受到问责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追责方式针对性强。《意见》提出了市政府通报批评、市领导或市河长办进行约谈、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或市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追责处理程序三种追责方式,并全面细化明确了镇级总河长、镇村级河长、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52种追责情形。其中,镇级总河长(含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追责情形共16种,包括通报批评、约谈等11种情形,启动追责处理程序等5种情形。对于长期不落实河长制工作并导致水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掩盖袒护有关问题并干扰追责等情形,将从重进行责任追究。追责不因责任人的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除,已退休但应当承担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责任。
  三、奖惩措施力度空前。《意见》明确河长制工作追责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评优结果挂钩,记入干部个人档案。其中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被市政府约谈的,所在镇街(园区)在当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结合镇、村级河长年度述职评议工作,全市每年评选优秀镇级河长5名、优秀村级河长10名、不称职镇级河长不超过5名、不称职村级河长不超过10名。其中,优秀镇级河长的年终绩效奖金提高一个档次发放;优秀村级河长所在村(社区)奖励100万元,本人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镇对半分摊。对于不称职的镇级村级河长,将扣减年终绩效奖金,要求书面检讨、落实整改,如整改不到位的将根据情形进行追责。